▲王姓租客向蕭姓屋主承租房子卻在屋內輕生,導致屋子成凶宅,溫姓連帶保證人挨告遭求償。(圖/Pixabay)
記者黃宥寧/桃園報導
王姓租客日前疑在租屋處燒炭輕生,當時一同簽租約的連帶保證人卻向房東騙稱「急性心肌梗塞於送醫途中死亡,屋內請法師作法了」。蕭姓女房東清房子時,發現地板有不明燒焦痕跡,意外從轄區里長口中得知,王姓租客真正死因,蕭女認為房屋變凶宅價值減損,向溫姓連帶保證人提告求償。
判決指出,王姓租客從2020年3月6日與蕭姓女房東租房,租期從2020年3月6日起2021年3月5日止,並由溫姓男子擔任連帶保證人。但租客卻在租期中於死亡,溫男起初向房東表示,他是急性心肌梗塞於送醫途中死亡,屋內已請法師作法,溫男並代理租客中止租約。
後來包租婆整理房屋,卻發現地板有不明燒焦痕跡,急著詢問溫男,但溫男卻表示不知情,她只好將燒焦較嚴重的地板更換後,出租給新房客。
▲代理人遭房東求償。(示意圖/pixabay)
包租婆將房子出租後,卻在2020年11月30日透過轄區里長得知王姓前租客在同年9月24日晚間,在房屋內燒炭自殺,而非自然死亡事故,包租婆一聽到嚇壞立刻終止新房客的租約,她也認為房子已經變成俗稱的凶宅,總價值因而減損182萬餘元。因此,她認為溫姓男子為連帶保證人,應負起賠償責任。
溫男到庭時承認王姓租客確實在房屋內自殺,但他只是基於協助租屋,而擔任連帶保證人,並未收取任何費用,租約是存在租客與房東之間,他認為房東不得向他請求損害賠償,他強調,王姓租客主觀上並無故意或過失要造成房子價值減損,另外他也不知道在房屋自殺會造成價值減損,認為房東請求金額過高,請求法官駁回原告之訴。
桃園地方法院認為,王姓租客為承租人,卻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而在屋內自殺,導致毀損房屋價值,而溫男所負的連帶保證責任,不會因為租客死亡而受影響;房屋經估價認定在正常無凶宅情況下,總價為628萬9537元,但成凶宅後,市價減損為29%也就是182萬餘元,因此判溫姓連帶保證人應賠償減損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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