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陽榕辯稱盧金惠是自己女友,意外摔倒死亡後才將她分屍丟棄。(圖/記者陳豐德翻攝)
記者陳豐德/綜合報導
歐陽榕撕票女建商遭起訴後辯稱自己遭警方不當取供,還堅稱盧女是自己在浴室意外跌倒致死,他肢解屍體丟棄頂多是損壞屍體罪,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加上認罪算自首還可以減刑,在法庭上針對關鍵盧女死亡過程說詞也不斷改變,經過長達8年的審理,歐陽榕仍遭判處死刑確定,至今仍關押在牢獄當中尚未執行。
歐陽榕開庭後先是質疑測謊沒有證據能力,再來又反咬檢警非法取供。他稱警察每次問他一句話後,就會將錄音機中斷,等到回答是警察滿意的再繼續錄音,甚至還有跟檢察官講到自己是被矇著眼睛問案,不過他開庭後的自白說詞與警方詢問的出入不大,因此法官並沒有採信他的說法。
前檢察官鄧藤墩律師指出,在偵辦此案時就有特別提示警方,偵訊過程一定要全程錄音、錄影,因為早就料想到歐陽榕上了法庭後會翻供,甚至亂指警方逼供等狀況。至於測謊部分則因為過程皆依程序進行,刑事局當時是派出國內首屈一指的測謊專家來測驗,因此歷次開庭法官仍舊採信了該項測謊報告的證據能力。
儘管在歐陽榕車上有發現FM2強暴藥丸,但由於盧金惠屍塊上並沒有採集到藥物反應,法官認為應當是盧金惠在自願狀況下前往歐陽榕的住家中,才會被殺害。至於盧女是不是歐陽榕的女朋友,儘管兩人有書信來往,但法官檢視後並沒有發現任何濃情密意的字句,雙方通話紀錄也不像正常男女朋友關係之間會定期問候,加上女兒供稱曾有看過父親的同居小美,但從未見過盧女,因此法官並不採信這說詞。
而關鍵的盧女死亡過程,歐陽榕每次的說法都不一致,起先2003年警方偵訊時他說「做完愛後,盧金惠在抽屜內看到我跟小美的合照,一起洗澡時盧女一再質問這件事,我就跨出浴缸不洗了,盧金惠拿水瓢打我後背、往我後腦敲打,我轉身用左手往後甩打盧女,她人往後仰倒頭部撞到浴缸的台階,我聽到撞擊聲不以為意,1、2分鐘後才發現盧女已經昏迷,右後腦有傷痕流了很多血,臉色發青轉黑,我趕快對其施以心肺復甦術,但急救不成,盧金惠就死了」。
後來歐陽榕說詞一再改變,發現時間從2分鐘變成10分鐘、20分鐘,從發現時還有心跳變成已經沒有呼吸,從流了很多血變成輕微流血,從只是出去一下變成到房間看電視、休息,這些供詞經比對後前後不一,且有太多的矛盾之處。
儘管歐陽榕重返現場時有指著浴室的磁磚缺角,稱盧女就是撞到該處才會死亡,當時跌倒時兩個人的腳還有碰觸到;不過法院勘查後發現盧女身高只有158公分,磁磚缺損處距離歐陽榕聲稱他站立的位置卻有170公分,因此認定盧金惠根本無法撞擊到磁磚缺角處,鑑識人員也沒在該處採集到血跡。
此外家屬指證案發當日盧女正處於月經期,同居10多年前夫也出庭作證說盧金惠有潔癖,不會輕易用外面的衛浴設備,過往月事來潮時曾要求過性行為,但盧女從沒答應過。法官考量眾多事證,認為盧女根本就非兇手女友,如果是女友失去生命徵象,常理應當是迅速就醫或將遺體慎重安葬,怎麼有在5小時內就完成殘忍肢解10大包並棄屍的道理,這非一時害怕所能解釋。
經過8年的審理,2011年法官認為歐陽榕自恃絕頂聰明,一再捏編多套被害人不同死因之版本,避重就輕,也沒有賠償、撫慰家屬的具體作為,將被害人寶貴性命以螻蟻草芥般對待,再再顯示惡性重大至極,已毫無教化之可能與必要,因此依照擄人勒贖殺人罪判處死刑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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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金惠屍塊上並未採集到FM2等藥物反應。(圖/記者陳豐德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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