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2萬元名牌衣送洗被搞丟,索賠卻依「窗簾」折舊剩不到4000元。(圖/翻攝自免費圖庫Unsplash)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北市1位陳姓男子去年將1件新品2.1萬元的名牌連帽上衣送乾洗,卻被店家弄丟,陳男提告索賠1.5萬元,舉證自己重買1件同款二手衣,還要價1萬餘元,店家嫌貴拒買單,台北地院審理認定賠償應扣折舊,但唯一可供參考標準是「窗簾」,判店家須賠陳男3934元,陳男不服,上訴寧可不要錢,要店家買1件同款衣服還他,仍被法官駁回上訴確定。
陳男被弄丟的這件名牌連帽上衣,來自西班牙原創、現屬於法國時尚品牌BALENCIAGA(巴黎世家),2018年11月花了2萬1000元購買,去年(2021年)2月送到北市1家乾洗店乾洗,時間到了憑單去領取,店員卻表示衣服弄丟、找不到了。
陳男要求店家賠償1萬5000元,並舉證自己重買1件同款二手衣,又花了1萬餘元,可見這款連帽衣很搶手,絕對有1.5萬元殘值。店家承認弄丟客人送洗衣物確有疏忽,但陳男求償太高,無法接受。
法官審理引用經濟部公告的《洗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認為因業者的責任而須賠償客戶時,應考慮折舊,但行政院僅針對「固定資產」頒佈耐用年數與折舊率,沒統一規定「服飾」的折舊年限。
法官找出同樣以布料為主要材質的「窗簾」,有公告最低使用年限為3年,而「窗簾應該比服飾更耐用」,法官於是比照「窗簾」計算陳男本案已用2年3月的連帽衣,3年的殘值僅剩3934元,判店家如數賠償。
陳男不服,上訴批判決使用的折舊方式與現實不符、沒跟上時代演進,他送洗的連帽衣還有9成新,問店員就能證明,陳男更不滿店家態度消極,讓他遭受二度傷害,他寧願不要金錢賠償,只要店家去買同款衣服歸還他,仍被北院二審駁回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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