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餐廳我開的為何不能拒絕米其林評論

▲▼2020 臺北臺中米其林指南。(圖/記者蔡玟君攝)

▲有家餐廳不希望被《米其林指南》評論,要求評論員不能入內用餐,法院認為,《米其林指南》是對可受公評之事善意評論,不屬於不法侵害行為。(圖/記者蔡玟君攝)

吃飯皇帝大,吃美食是我們在忙碌生活中喘息的小確幸,那要如何知道哪裡有美食呢?《米其林指南》是廣為人知的餐飲評論權威,許多民眾會參考它,尋找卓越烹調的美食,但餐廳可以拒絕被它評論嗎?日前就有A餐廳不希望被《米其林指南》評論,進而要求評論員不能入內用餐,而將該指南告上法院,讓我們來看看法院怎麼說。

《米其林指南》不會侵害A餐廳的名譽權

法院認為,《米其林指南》並不會侵害A餐廳的名譽權,因為其評論方式是用正面的詞彙描述,並簡短介紹餐廳的優點與特色,並不會使用負面偏激的用語,不過即使沒有被評論,有些消費者可能會反面解釋為餐廳不好吃,但因為《米其林指南》是對可受公評之事善意評論,而不具違法性,不屬於不法侵害行為,所以不管《米其林指南》是否將A餐廳納入推薦,都難以認為會對A餐廳的名譽權造成損害。

餐廳的締約自由與《米其林指南》的言論自由

有一派人認為A餐廳的締約自由應該優先,因為締約自由包含與誰締約的自由,A餐廳可以自由決定要不要跟評論員締約,而且像是保密條款,就是以契約來限制言論自由的例子,所以A餐廳用締約自由,透過不讓評論員入內用餐,來限制《米其林指南》的言論自由是合理的。

另外一派人則認為,《米其林指南》的言論自由與A餐廳的締約自由相比,言論自由較值得保護,因為言論自由是人民的基本權利,有促進民主政治發展,實現多元社會價值的功能,對於自願進入公眾領域的公眾人物,個人名譽對言論自由應為較高程度之退讓,所以A餐廳不能主張締約自由,而限制評論員入內用餐(99台上792參照)。

法院認為餐廳禁止評論員用餐為權力濫用

法院認為,締約自由包含邀約自由與承諾自由,任何人都可以自由決定要與誰締約,且用餐者的身分,依《民法》第88條第2項規定來看,也是交易上重要之點,但以本案的情況,A餐廳事前申請拒絕評論員入內用餐,讓《米其林指南》無法蒐集資料與品嘗餐點,是為了不讓其有機會刊登A餐廳的評論,限制《米其林指南》的言論自由,也限制評論員提出用餐邀約的自由。

《民法》148條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上述行為正是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屬於權力濫用,因此,法院不准許A餐廳禁止評論員到餐廳用餐的請求。

不同言論有不同的保障標準

我們認為,或許也可以將言論自由區分為一般言論與商業言論,而有不同的保障標準。依釋字414號中有關言論自由的保障,依其性質而有不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之準則,對於政治、學術、宗教等言論應給予較高的保障,但非關公意形成、真理發現或信仰表達之商業言論,不能與其他言論自由之保障等量齊觀。

若以這個角度來思考,《米其林指南》是否是商業言論?如果是,雖然商業言論較不受到保障,但A餐廳可以事前限制評論員入內嗎?各位認為呢?(本文轉載自律師談吉他粉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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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律師

●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著有《一不小心就被吉》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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