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官19歲子上陽明山因路燈不亮慘摔死 逆轉獲國賠68萬

▲▼摔車。(示意圖/記者郭世賢攝)

▲警官子陽明山仰德大道上撞路燈摔車,不治身亡。此為示意圖。(示意圖/記者郭世賢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居住在屏東的涂姓警官,他19歲的兒子2017年底在台北騎機車上陽明山時,撞上路燈桿摔車慘死。警官夫婦認為台北市政府路燈公園管理處有疏失,起訴請求國賠452萬餘元。一審未准,上訴二審後,高院改判認定市府有疏失,逆轉改判准國賠68萬餘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2017年12月26日凌晨0點21分左右,陽明山仰德大道上山路段發生一起意外,一名19歲男子騎機車撞上路燈桿,人車倒地,男子受有重度創傷併右肺出血、肝臟撕裂傷併內出血、瀰漫性血管內凝血異常之傷害,經送醫後不治身亡。死者經調查後,是警官的兒子。

警官夫婦不滿,認為根據當時其他人的行車紀錄器資料與供詞:「在發生事故的路段的那個彎前,就看到前面的燈是暗的。以前經過的時候,通常燈都是亮的,只有那天特別暗…那條路是直線,燈與燈的距離隔很長,少了一盞燈,能照明的角度就變少了。」因此2人認為管理路燈的台北市政府路燈公園管理處有疏失,起訴請求國賠452萬餘元。

法院審理時,市政府否認有疏失,拒絕國賠。市府辯稱,事故發生前一日屬巡查人員巡修當時,出事的路燈正常放光,並無失明。而且燈桿上也貼有反光貼紙,提高夜間人、車行駛警示,市府已盡管理維護之責,並無任何管理欠缺之情事。市府更說,事故是因騎乘機車偏離道路順行方向斜行騎乘,超速且未注意車前狀況,自行撞擊路燈,與市府無關。

一審法院未判准國賠。案經上訴,高院二審審理後,根據相關行車紀錄器、監視器畫面,認定當時路燈確實不亮;此外,也委託「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鑑定,結果認為「路燈事故前燈泡不亮之情形下,超速行駛之涂坤良因缺乏路燈作為照明的引導,偏移車道,前輪右側撞及系爭路燈桿基座,右側車身撞及路燈,產生本死亡交通事故。」因此高院認為,路燈不亮確實是本件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台北市府在管理公物上有疏失,必須賠償。經過計算後,認為死者超速騎車才是肇事主因,自己必須承擔80%責任。因此高院最後改判准國賠683,1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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