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台南楊姓軍人(現已辭職)2020年8月被妻子抓包外遇,不僅與吳姓小三一同出遊4天3夜,還相約到刺青店將彼此名字中的一個字紋在身上,結果「刺青成果照」被上傳到店家臉書,反而成為外遇的鐵證。台南高分院審理後,認為楊男與吳女的行為嚴重侵害楊女的權益,最終判處2人應連帶賠償80萬元,全案確定。
▲楊妻抓包丈夫和小三一同留下「愛的刺青」。(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提到,楊男原本任職軍方,卻與吳姓女同袍發生婚外情,2020年8月被妻子抓包,他一度承諾不會再與小三往來,沒想到一個月之後,他謊稱要去新營打工兼差,實際上卻是和小三再次出遊,夫妻倆因此鬧翻,並在同年9月提出離婚以及正式協議分居。
然而,楊男與妻子分居不到一週,就被撞見和吳女穿著情侶裝在賣場購物,還一起前往刺青店,將彼此名字的其中一個字紋在身上。楊妻不滿丈夫還沒離婚就和小三展開甜蜜同居生活,於是開始蒐證,包含丈夫的LINE聊天內容,以及刺青店上傳到臉書的「成果照」等等,並一舉提告求償200萬元。
台南地院審理後,認為楊男和吳女的行為已逾越一般男女關係,因此判2人應連帶賠償80萬元。楊男收到判決結果後提出上訴,強調妻子未經同意擅自翻拍他的手機,獲得LINE對話截圖,屬於不法取證之證據,沒有證據能力,況且現今社會男女一同單獨出遊是常態,不能因為這樣就認定2人外遇;至於刺青一事,照片上沒有明顯的臉部特徵,根本無法辨認刺青的人是誰。
▲楊男認為,現今社會男女一同單獨出遊是常態。(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不過,台南高分院合議庭認為,吳女曾向楊妻坦承與楊男有過夜、相約出去玩等行為,楊男也在LINE對話中提及2人的情侶身分,還記下第一次性行為的時間和次數,況且2人從2020年8月下旬起每日密集通話及視訊,後來一起出遊同住、約會,顯然已經超越男女單純友情交往之分際。
合議庭接著指出,楊男主張刺青店的照片沒有明顯臉部特徵,但刺青圖樣恰好是楊、吳名字中的其中一個字,時間也與楊妻提供的證據相符,2人雖然予以否認,但在審理期間被問到照片中的刺青者是否為他們本人、2人是否曾前往該店刺青等問題,皆拒絕回答,若照片中的人真的是無關的第三者,2人否認即可,應無拒答的理由,最終不採信他們的說詞,裁定應連帶賠償80萬元給楊妻,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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