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人趕搭公車離奇遭撞亡 違規穿越馬路成肇事主因

▲▼林姓婦人從右側候車亭跑到對面石碇東街站牌趕搭車,卻遭公車撞倒不治             。(圖/翻攝Google地圖)

▲林姓婦人從右側候車亭跑到對面石碇東街站牌趕搭車,卻遭公車撞倒不治。(圖/翻攝Google地圖)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陳姓客運司機前年開公車在新北市石碇區準備靠站時,沒注意1名林姓婦人突然從對面馬路跑來要搭車,迎面將林婦撞倒在地,送醫因頭腹骨折重創不治,陳男向警員自首肇事,供稱看到時緊急煞車已來不及,台北地院審理認為林婦貿然跑到車前是肇事主因,加上陳男與客運公司賠償林家30萬元和解,依過失致死罪判陳男5月徒刑、緩刑2年,可上訴。

這起意外發生於前年(2020年)10月12日上午7時許,陳男駕駛666路公車從新北市坪林區開往石碇區,準備停靠石碇東街站牌,這時在對面候車亭跟人聊天的林婦,急忙跨過車道跑來搭車。

但陳男沒注意,等到發現林婦跑到車前,雖猛按喇叭緊急煞車,仍把林婦撞倒,報警送醫急救,林婦當天上午11時許因頭腹骨折內出血,引發神經休克與多重器官衰竭不治。陳男留在現場向警員自首肇事,到案供稱疏於注意車前狀況,跟林婦聊天的婦人也證稱,林婦看見公車來了,急忙跑到對面卻出事。

法官審理認為陳男通過事發地點前的彎道,遠遠應可看見林婦小跑步跨越車道,但考量陳男沒超速,鑑定指林婦是肇事主因,林家接受陳男和客運公司連帶30萬元和解、不含強制責任險理賠,代表陳男已有悔意、不致再犯,依過失致死罪判刑5月、得易科罰金15萬元,並緩刑2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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