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男駕駛車輛行經國道3號高速公路,嚴重超速61公里,遭吊扣汽車車牌6個月,他不滿提起行政訴訟抗罰。(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新北歐姓男子因在國道3號嚴重違規超速61公里,遭裁罰8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並吊扣汽車牌照6月,他不滿提行政訴訟抗罰,請法官試想若為富貴人家,「扣法拉利車牌,還有賓利照樣可以開出來飆車等」,而他只有1輛車,半年不開,車子會壞掉,恐有侵害人民財產、違憲之虞,但法官認為他漠視他人生命、財產安全,判敗訴。
去年9月24日,歐姓男子駕駛車輛行經國道3號高速公路南向182.4公里處,遭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公路警察大隊執勤員警逕行拍照舉發因而遭裁處罰鍰8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及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
他提行政訴訟抗罰,並提以下主張:
一、他收到通知單是10月12日,但他行車紀錄器記憶卡容量僅有128GB,而行車資料也因時間過長而遭覆蓋,因此認為他是突襲性舉罰,讓他難以提出反證舉證當時是否合於規定速限,或是該執勤警員的舉發是否違背法令。
二、歐男認汽車科技演進已過百年的時代更迭,車輛的安全極速也多到時速180公里以上,也證明車輛在高速行駛下並無安全疑慮,也不會導致公眾受到損害,而他當時行經的地點是國道高速公路,車速本來就相對較快,依舉發照片看來,他行駛在最內側的超車道,超車道的車速合理相對高於其他車道,且前後也沒其他車,他更沒有競速、蛇行、迫近、逼車、拆除消音器製造噪音,或有導致往來公眾損害行為,就算車速超過規定,也沒使人陷入危險意圖。
▼歐姓汽車駕駛在國道上嚴重超速,竟提行政訴訟抗罰。(圖/Pixabay)
三、他認為車輛是家庭重要財產及代步工具,普通老百姓家庭中頂多就一輛汽車,請法官試想今若為大富人家,此處分僅為吊扣車輛牌照不痛不癢,「你扣我法拉利車牌,我還有保時捷、賓利、布加迪、賓士、瑪莎拉蒂等名車,照樣可以開出來施行飆車、蛇行等危害社會危險駕車行為,反正我車多」,而他遭吊車輛牌照6月,導致車輛半年無法行駛,也可能因長時間無法行駛而對車輛造成損害(如:電瓶損害、車輛油液變質導致引擎核心受損、馬達類包括中控馬達、汽油幫浦、啟動馬達、升降馬達、雨刷噴水馬達等,根本侵害百姓財產權,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意旨。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答辯,警員所測得的違規結果準確無誤,縱然歐男有保全當時的行車紀錄器影像,該行車紀錄器既非經過合格審驗證明的測速儀器,難做為脫免違規事實的有利證據。
法官勘驗國道警職務報告、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雷射測速儀檢定合格證書影本、測速採證照片等,認為處分並無違反比例原則。至於,歐男辯稱車輛科技進步而「安全極速」可能大過法定最高速限甚多,但「安全極速」是重於車輛本身於該速度下是否仍能正常操作,而歐男卻超出時速在高速公路上「飆車」,不僅違反交通安全規則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相關規定,更漠視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財產安全,因此駁回請求,維持原處分,第一審裁判費300元由歐男負擔。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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