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地方法院 。(圖/資料照)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楊姓男子駕駛大貨車,行至潮州鎮延平路欲左轉,與郭姓男子騎乘大型重型機車發生擦撞,郭男傷重送醫不治,他辯稱郭男時速近120公里才引發這起交通事故,未有過失;法官審理,發現他行駛中違規使用手機,左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為肇事原因,依過失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如易罰金以1000元折算一日,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楊姓男子於2020年4月25日18時51分許,駕駛自用大貨車,沿屏東縣潮州鎮延平路由南往北直行,行經潮州鎮延平路與太平路600巷之交岔路口時,欲左轉往太平路600巷方向行駛。
原本應注意駕駛人駕駛汽車,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且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及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竟於駕駛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且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及禮讓直行車而貿然左轉。
適郭姓男子騎乘大型重型機車,沿速限為時速50公里之延平路由北往南行駛至上開路口時,亦未充分注意車前狀況及以平均時速117至118公里之速度超速行駛,致機車前車頭撞及楊男大貨車右側車身,致人車倒地,送醫不治。警方獲報處理後依過失致死罪將他送辦遭檢方起訴。
法官審理,楊男否認有任何過失致死犯行,辯稱:要左轉前有先禮讓兩台車經過,左轉時視線範圍沒看到被害人,等轉彎到太平路時,才從車窗看到被害人的燈光,當時被害人應該距離50公尺以上,看到燈光後,相隔不超過4 秒就相撞,他左轉時速大約10至30公里,如果被害人沒有時速近120公里(限速50公里)超速的話,兩車應該不會相撞,並否認駕駛時使用手機,對這起事故,沒有過失。
法官調查證據,認定楊男欲左轉太平路600巷時,使用行動電話,且又未注意車前狀況、未確認有無來車及未禮讓直行車先行,即貿然左轉,導致該起死亡車禍,判處半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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