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臉書《爆料公社》傳出高中情侶涼亭性愛影驗,偷拍者遭高院判刑。(資料照/記者沈繼昌翻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桃園翁姓男子發現住家旁公園內,竟有1對高中情侶公開在涼亭嘿休,翁男以手機拍下後上傳到家人群組;女兒更把影片上傳臉書「爆料公社」註明「學生在公園涼亭激情」。一審將翁姓父女判刑,上訴二審後,高院分別判刑1年2月與3月,但均宣告緩刑2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家住桃園市的翁男(61歲)於2020年5月28日下午4點多,在2樓住處廚房內,發現身著高中校服之少年與少女,正在公園涼亭內性交。翁男取出手機,開啟錄影功能拍下影片。翁男於下午5時31分,將約2分半鐘的影片檔案,傳送至通訊軟體LINE群組「我們家」。
翁男的女兒(34歲)看到影片後,於同年6月1日凌晨1時許,開啟電腦將影片上傳到臉書「爆料公社」,並註明:「學生在公園涼亭激情」,網友還留言「果然是幸(性)福社區」。影片經網友轉載後,小情侶的師長經過他人告知後才發現此事,報警處理;而翁女也發現文章一發不可收拾,在當天下午自行到警局自首。檢方最後依照依照《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拍攝少年性交行為電子訊號罪」、「散佈少年性交行為電子訊號罪」,對2人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時,2人坦承犯行,翁男還請求法院依照「情堪憫恕」的規定減刑。但一審法院認為翁男偷拍的行為,侵害2名少年性自主權,對於少年之身心發展影響甚鉅,惡性非輕,因此不予減刑,認定翁男犯下2罪,分別判刑1年、2月(得易科罰金);至於翁女部分則因自首,法院予以判刑1月得易科罰金,2人均宣告緩刑3年。
全案再上訴第二審,高院日前宣判,仍認定翁男犯2罪,分別判刑1年、2月(得易科罰金);另外翁女也改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2人也都被宣告緩刑2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不得再拍攝、散布少年性交、猥褻行為影片、照片及電子訊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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