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說法/酒駕再修法 累犯公布姓名與長相

▲高雄警方無預警擴大酒駕臨檢,與警方「盧」了兩小時;也有民眾酒駕當場遭上銬帶走。(圖/記者宋德威攝,下同)

▲立法院於農曆年前三讀通過酒駕相關法律修正,此次修法以加重刑責或罰則為主。(攝影/記者宋德威)

在2021年12月底再度發生嚴重酒駕致死的案件,「酒駕最嚴重應判死刑」等輿論也再度浮出檯面,而政府對此也嚴正表示將進行「酒駕零容忍」的政策。很快的,立法院也在2022年1月24日三讀通過《中華民國刑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陸海空軍刑法》之修法,就是針對酒駕相關法律進行修正。這次修法到底修正了什麼呢?一起來看看吧!

提高酒駕相關刑責

本次修法調升《刑法》第185-3條之刑度,原先規定酒駕之刑責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修法後提升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酒駕致重傷維持「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期,但增訂「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規定;酒駕致死維持「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也增訂「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規定。

《陸海空軍刑法》的修法方式與《刑法》相似,除了將軍人酒駕刑責提高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40萬元以下罰金」,酒駕致重傷、致死也維持原本第54條的刑度,不過也分別增訂「得併科120萬元以下罰金」、「得併科220萬元以下罰金」規定。另外,若軍人曾犯酒駕(包含刑法第185-3條),在10年內再犯酒駕致人於死,刑度調整為「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20萬元以下罰金」。

公布累犯姓名與長相

這次大家最關注的「公布酒駕再犯者之姓名、照片」,則是規定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除原有的處罰規定「汽車酒駕者可處3萬以上、12萬以下罰鍰,機車酒駕者處1萬5千以上9萬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汽車及吊扣駕照」之外,增訂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再犯者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且「再犯的年限」也從5年延長至10年。

酒駕再犯者之同車乘客,連帶罰則也提高至6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不過僅限年齡滿18歲、未滿70歲且無心智障礙之同車乘客才會受罰,不過運輸業(計程車、Uber等)之乘客也不會成為處罰對象。

此外,原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0項規定,只有酒駕再犯者的車輛得依行政罰法之規定沒入,不過修法後就算是初犯者的車輛也可以依法沒入。另因應共享汽機車行業越來越成熟,為防止駕駛者利用租賃車輛來躲避沒入車輛之規定,在新法修正後,如果租車業者明確告知禁止酒駕等事項後,承租人仍犯酒駕者,得依原酒駕罰則再加重二分之一。

我國原先就已制定許多酒駕相關規定,所以本次修法方向主要都是以加重刑責或罰則為主,且此次修法趕在農曆過年前通過,無非也是希望可以有效的防堵長假期間的酒駕脫序行為。要徹底杜絕酒駕,除了靠駕駛者自我約束外,沒入、吊扣牌照相關罰則等也必須確實執行,才能達到政府所稱「刑事、行政雙管齊下」的效果。(本文轉載自法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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