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孩子不是自己的種,但男子提出否認之訴,還是遭法院駁回。此為示意圖。(圖/取自免費圖庫WUNDERSTOCK)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宜蘭蕭姓男子與魏姓妻子結婚多年,育有3名子女。不過妻子2017年間離家,離家前告知「3子女都不是你的種。」蕭男於去年提出「否認子女之訴」,打算斷絕與3名子女關係。一審不准,他上訴二審後,高等法院認為他4年前就已知道否認理由,卻遲至去年才起訴,已經罹於2年除斥期間,因此再度駁回蕭男請求。可上訴。
《民法》第1061條規定「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第1063條第一項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此條即為學界所稱「婚生推定」。子女若受婚生推定保護,即可享受繼承蕭男財產的權利。但「婚生推定」並非不能否認,第1063條第三項規定「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亦即蕭男需在得知否認理由後2年內,就提出「否認子女之訴」。
本案蕭男與魏女於1980年12月25日結婚,婚姻關係現在仍存續中。2人育有3名子女,其中2名子女已經成年,另名未成年。魏女於2017年7、8月間離家,並向蕭男坦承「3子女都不是你的種。」蕭男於2020年向宜蘭地院提出「否認子女之訴」。
一審法院駁回蕭男請求,蕭男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審理時,魏女不願出庭陳述,另外2名成年子女也同意蕭男的請求,願意斷絕父子關係。而蕭男雖依一造辯論判決握有勝算,但高院根據上述《民法》相關規定,認為蕭男早在4年前就已經得知否認子女的理由,卻遲至去年才提出,已經罹於2年除斥期間,基於維護血統真實與身分安定間之平衡的理由,高院再度駁回蕭男請求。
本案並非無法可解,律師指出,若蕭男的子女依照《民法》第1063條第三項後段規定「...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或該項但書規定「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改由子女提出否認之訴,或許還有可能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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