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秀燕客串「女兵日記」挨罰20萬 電視台提告逆轉勝判免罰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圖/翻攝自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官網)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外觀。(圖/翻攝自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官網)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TVBS歡樂台3年前播映單元劇《女兵日記女兵報到》,出現男女主角到台中世界花卉博覽會拍婚紗、巧遇台中市長盧秀燕的橋段,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認為節目安插置入性行銷,裁罰20萬元,TVBS所屬聯利媒體公司提告抗罰,還說這1集收視率比較低,一審仍敗訴,上訴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盧秀燕無償客串演出,更預先透過媒體宣傳,無置入性行銷對價關係,改判NCC敗訴確定。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一審雖認定盧秀燕無償客串演出,卻又認為節目製作單位安排男女主角到台中花博拍婚紗的劇情,讓台中花博各展區入鏡打廣告,藉此增加節目本身話題性而提高收視率,雙方互有報償而具有對價關係,理由明顯矛盾。

北高行指出,經查明,本案盧秀燕與台中市府沒支付節目製作單位廣告費用,提高節目收視率不能當成盧秀燕跟台中市府提供節目製作單位的對價,甚至「行銷宣傳個人及花博」,也並非盧秀燕透過客串演出所取得的「利益」。

北高行更明指NCC身為行政機關,處罰人民之前應確實調查證明違法事實,並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但遍觀本案事證,NCC沒詳述為何認定聯利公司與盧秀燕,因本件劇情互有對價關係而構成置入性行銷,NCC開罰前舉行的專家學者諮詢會議,也沒探討對價、有償關係的要件。

北高行認為,固然「贊助」、「分攤費用」等作法,容易混淆判斷有無置入性行銷的對價關係,但NCC本件開罰時,對此部分毫無隻字片語,直到進入訴訟才主張「收視率」是節目製作單位因置入性行銷取得的「利益」,可是仍沒舉證製作單位與盧秀燕任何有償、互為取得對價的關係。

至於聯利公司宣稱找盧秀燕客串演出,屬於「好意施惠」,北高行同樣不買帳,認為本案關鍵在於無法證明劇情安排存在置入性行銷的有償、對價關係,據此改判NCC敗訴、聯利公司免罰確定。

本案源於2019年3月8日晚間8時播出的《女兵日記女兵報到》單元劇,安排男女主角到台中世界花卉博覽會拍婚紗、巧遇盧秀燕交談劇情,盧秀燕台詞包括「台中好山好水,我們有非常多的漂亮的拍攝婚紗的景點;尤其花博,你們真的是很有眼光,然後也謝謝你們把你們人生最幸福、最浪漫的時刻留在我們臺中」等語。

NCC認為這段劇情屬於置入性行銷,但沒依照《衛星廣播電視法》明顯揭露置入者的名稱或商標,前年(2020年)3月10日裁罰聯利公司20萬元。聯利抗辯並非置入性行銷,而是無償邀約盧秀燕客串演出,且這1集的收視率低於其他各集收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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