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黃姓男子2020年6月間在楊梅區某土地公廟巷道,見落單少女竟脫下內外褲露鳥,趁少女快步通過時伸出鹹豬手襲臀。(示意圖/視覺中國CFP)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黃姓男子曾有猥褻與強制性交等前科,2020年6月間在楊梅區某土地公廟旁巷道見一名少女落單,竟脫下內外褲向少女露鳥猥褻,趁少女快步通過巷道之際,竟伸出鹹豬手觸摸其臀部得逞,少女不甘受辱報警提告;桃園地院法官審酌黃男已是累犯,因犯行明確且有監視畫面佐證,審結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性騷擾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黃姓男子曾犯下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等案件,經桃園地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10月等前科,2018年7月假釋出獄後仍不知悛悔,2020年6月5日上午近9時許,在楊梅區某土地公廟旁隱蔽巷弄,見1名年約16歲少女獨自1人,認為有機可乘,竟解開褲頭將褲子與內褲褪至膝蓋處露出生殖器,趁少女快步走出小巷擦肩而過時,竟伸手觸摸少女臀部性騷擾得逞,少女不甘受辱報警處理,經楊梅警方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隨後循線查獲黃男到案。桃園地檢署複訊後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向地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桃園地院法官審酌,黃男為滿足其私慾,乘少女不及抗拒之際觸摸其臀部,還脫下內外褲裸露生殖器,欠缺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之觀念,造成少女之心理陰影。黃男雖坦承犯行,然未得到少女與家屬之原諒,衡量其經濟狀況、素行、年紀與智識程度等狀況,量處適當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法官審結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累犯,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仟元折算1日,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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