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換車道沒打方向燈!2分鐘被檢舉3次 法官判後2次免罰理由曝  

▲彰化蔡男行經國道高雄路段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遭檢舉3次。(圖/翻攝自國道1968)

▲彰化蔡男行經國道1號368K處因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遭檢舉3次。(圖/翻攝自國道1968)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彰化1名蔡姓男子,2020年10月開車行經國道1號南向高雄路段時,因為未打方向燈就變換車道,短短2分鐘內被後方駕駛檢舉3次,蔡認為裁決違法,因此提出訴訟,彰化地院審結,認為蔡男雖然確實違規,但連續裁罰有違《憲法》比例原則,判決保留第一件裁罰,後面兩次檢舉免罰,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內容指出,蔡男於2020年10月31日下午4時許,行經國道一號南向高雄路段,在向右橫越虛線變換車道時,遭後方民眾目睹有違規行為,因而以行車紀錄器影畫面提出檢舉。

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五公路警察大隊員警審視採證資料,認定蔡確實違規,逕行舉發蔡男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並裁處3次違規各罰款3千元,並各記違規點數1點。

▲彰化蔡男行經國道高雄路段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遭檢舉3次。(圖/翻攝自國道1968)

▲彰化蔡男行經國道高雄路段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遭檢舉3次。(圖/翻攝自判決書)

蔡男主張「同一道路且2分鐘連開3張罰單,被告所為的裁決違法」,並按交通部函釋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1第2項第1款法規之適用,有關「違規地點相距6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6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1個路口以上」,因此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台中區監理所代表庭訊表示,依國道警方舉發的採證光碟等資料,蔡男變換車道未依規定打方向燈違規事實明確,且蔡男車輛是在不同地點、時間分別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核屬不同行為,依行政罰法第25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3條,分別舉發、處罰並無違誤。

▲彰化蔡男行經國道高雄路段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遭檢舉3次。(圖/翻攝自國道1968)

▲彰化地院外觀。(圖/記者唐詠絮攝)

法官審理時認為,蔡男確有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未依規定全程使用方向燈)」3次違規行為,其等之違規地點均相距在2公里之內、違規時間均相隔於2分鐘內,亦未行駛經過任何一個路口,違規地點亦均非在隧道內,自不符合處罰條例連續舉發之要件,判決撤銷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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