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潘姓男子去年5月間酒後與人發生糾紛,中壢警分局員警到場處理,將潘男帶回派出所保護管束,未料潘卻以腳踹傷員警遭送辦。(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潘姓男子去年5月間深夜飲酒後與人發生爭執,中壢警方據報前往處理,因潘男情緒激動被帶回派出所進行保護管束,期間潘男突然以右腳踹踢員警,導致其左側大腿有擦挫傷,被依妨害公務罪嫌移送檢方偵辦,桃檢複訊後依妨害公務罪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桃園地院審理時,潘男坦承犯行,法官審酌潘男無前科且與員警達成和解,員警同意撤回告訴,審結依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56歲的潘姓男子去年5月15日凌晨1時15分,在中壢區中正公園圖書館旁,因飲酒與他人產生糾紛,中壢警分局中壢派出所潘張姓員警前往處理,因潘男情緒激動被帶回派出所實施保護管束。
未料警方訊問時,酒醉的潘男明知潘張姓員警是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竟以右腳向員警踹踢,導致員警左大腿有擦挫傷害,以強暴方式妨害員警執行公務,中壢警方訊後依妨害公務、傷害等罪嫌將潘男移送桃檢偵辦;檢察官複訊時,潘男坦承犯行,檢方偵結依妨害公務罪嫌向地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桃園地院審理時,潘男坦承犯行,法官審酌潘男並無經法院判罪處刑之前科紀錄,素行尚可,僅因酒後不滿員警處理,即對員警暴力相向,缺乏法治及尊重公權力觀念;惟姑念其坦認犯行,偵查中與受傷警員達成和解並撤回原傷害告訴,足徵潘男確有悔改自悟決心,法官認為潘男自當知所勉而無虞再犯,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判處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以1仟元折算1日,緩刑貳年,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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