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上海房登記妻名下!離婚被「整間拿過去」 前藍議員討回1750萬

▲▼法院,法槌,判決。(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法院判梅再興可討回1750萬元。(圖/示意圖,無關本案/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記者林昱萱/高雄報導

前國民黨籍高雄市議員梅再興2002年以當時的妻子許女名義在上海購屋,但前年許女訴請離婚,雙方在財產分配方面談不攏。梅再興指出,許女應將登記在上海的價值3500萬的房產分一半,也就是新台幣1750萬元給他,但許女聲稱,該房產為梅男贈與,不能列入財產分配,雙方上法院後,高雄高分院認為,並無贈與房產一事,因此判許女應給付1750萬元。

判決指出,梅再興於2002年以妻子的名義在上海購置房產,原定如果不選舉,就要舉家搬遷到上海賣牛肉麵。未料,許女在2020訴請離婚,而梅男當時反請求剩餘夫妻財產分配。梅男聲稱,雖然上海的房產登記在許女名下,但當時購屋時,是由自己出錢,認為許女應該將該房產的一半價值,也就是1750萬元分給他。

許女則稱,該房屋是梅男贈與給自己的,並主張該房若非梅男贈與,為何會不像兩人另在武漢的房產一樣登記為共同擁有,而許女也表示,當時梅再興忙著選舉、選舉龐大開銷、加上女兒學費等都是由自己獨力支撐,認為在這些相關費用上,自己已經付出至少3800萬,而她也認為,該房是梅男給她的補償,不應列入夫妻財產分配。

法院審理時,兩人的女兒出庭證稱,當時購買上海的房屋時,父母的感情還可以,當時父親也答應母親不再參加選舉,將會舉家飛往上海,並在該處開牛麵店,當時是由父親出錢,不過簽署文件的是母親,所以房子就在母親名下,當時兩人的共同認知,該房應屬共同財產。

此外,法官發現兩人在2016年協議離婚時,兩人就曾經討論到上海、武漢兩處房產的處理方式,當時梅再興聲稱,「上海房子依原先協議,我得1/4,武漢房子你去公證,我就簽離婚協議書」等語,而許女則回以「上海的房1/4可以簽切結書給你,也沒意願卡你武漢的房子銷售,次序上就別挑了」。

法官認為,若上海房產已確定為梅男贈與許女,那為何又會在財產分配上拿出來討論,因此採信梅男說法,一審判許女應給付梅再興1750萬元,而許女不服判決結果,上訴到高雄高分院,但高分院法官勘驗各項事證、親友證詞後,不採信其說詞,維持原判,駁回許女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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