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軌人妻爆料小王上床「翹不直」,法官認為生理男性「彎的很常見」,難憑人妻說法認定有性行為。(圖/取自pexels)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北市一位人夫前年發現自己妻子犯了7年之癢,外遇對象竟是他的吳姓好哥兒們,因此事後依妻子認錯所寫悔過書,怒告吳男4次偷妻行為、索賠共60萬元,還以妻子爆料吳男「命根子」翹不直當佐證。不過,台北地院審理認為,無論「左宗棠」或「于右任」,在「生理男性」都不算少見,並非有力特徵,僅認定吳男與人妻2次過夜不當交往,判應賠人夫20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人夫在公家機關工作,2013年8月與妻子結婚,但前年(2020年)他察覺妻子有異狀,追問得知結婚7年的妻子竟然紅杏出牆,而且吃窩邊草,外遇對象居然是他的吳姓好友。
人妻認錯寫悔過書交代與吳男姦情,包括2020年8、9月間,4度在台北、桃園、台中、嘉義的平價摩鐵和吳男上床,人夫氣炸,不甘被好友戴綠帽,怒告吳男破壞他的婚姻、使他精神蒙受莫大痛苦,要求吳男賠償精神慰撫60萬元。
吳男不認帳,推稱人妻寫的悔過書內容不實,質疑對方沒參考任何資料怎能寫出具體時間及地點,但人妻加碼證稱吳男手臂上有日式鬼怪圖樣的刺青,且「命根子」勃起時不是直的,人夫更提出妻子保留的外送訂餐紀錄,指2人份餐點代表妻子跟吳男在摩鐵同享。
法官函詢4家摩鐵,其中2家留存人妻與吳男投宿紀錄,分別是下午2點半入住、下午5點半退房,以及凌晨0時許入住、上午11點半退房,不僅與人妻悔過書所寫時間、地點吻合,第2家摩鐵人員甚至記得2人是走路來開房的。
不過,法官認為,人妻與吳男同處一室不代表必定有性行為,吳男只要穿短袖或背心,就會被人看見手臂刺青,不算隱私部位,至於「命根子」挺不直,無論左彎還是右彎,對於「生理男性」而言也不是少見情形,同樣不能當成有力特徵。
此外,另2家摩鐵函覆沒留存房客登記資料,人妻堅稱悔過書內容都是真的,她和吳男4次開房,有3次是短暫「休息」,1次住宿,而且都有上床。
法官認為,人妻與丈夫沒因此事離婚,證詞有偏頗之虞,依證據只能認定她和吳男2次不當交往,逾越一般男女社交活動分際,破壞人夫婚姻生活和諧圓滿及信任關係,審酌吳男打零工為生,判他應賠人夫精神慰撫2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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