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曾文彥挾怨縱火燒毀玉井真理前輩堂,釀7死2傷慘劇,一審被判處死刑,惟台南高分院改判無期徒刑,讓曾男逃死。(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發生在2019年12月14日凌晨,男子曾文彥被控因與人發生怨隙及被拒入住台南玉井真理前輩堂,竟縱火釀7死2傷慘劇,一審以曾男犯殺人罪等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經上訴二審,台南高分院16日上午改判無期徒刑,裭奪公權終身,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曾文彥前於2017年間,曾在台南市玉井區真理佛堂前輩堂之北棟房間內居住過,因與他人發生糾紛而離開,復於2019年間,再表達欲返回居住之意,遭負責人張和平婉拒,曾文彥認張和平有所偏袒,即懷恨在心,明知汽油係屬極具易燃性之物品,且北棟係供人居住使用之住宅,而均為木質裝潢,又僅有一主要出入口,若在該出入口附近潑灑汽油易燃物再予點火引燃大火,將導致火勢迅速蔓延燃燒而焚燬住宅及致當時正在房間內休憩的住戶死亡。
判決指出,曾文彥於2019年12月13日深夜11時50分許,買了10公升汽油,前往前輩堂潑灑汽油在北棟一樓玄關及臨西邊走道附近處,再持打火機點燃衛生紙後擲入上開潑灑汽油處,瞬間引發爆烈燃燒,除使供人居住之住宅即北棟燒燬,造成7死2傷劇。
曾文彥放火後因雙腳小腿部位亦遭火勢波及而受到燒燙傷,痛苦難耐下,走到台三線道路上撥打110報案,曾男坦承縱火並求援,台南市警玉井分局警員趕赴現場將曾逮捕。
法官認為,被告雖自行撥打110電話表示其有放火行為,符合刑法自首要件,然依被告報案電話之陳述內容、被告撥打報案電話之理由,及警員證述其等到場後被告之行為表現,顯示被告係為求送醫始行報案,而非出於真心悔悟,故與自首係鼓勵真心悔悟之減刑立法意旨已有不符,故不依刑法規定減輕其刑。
被告放火行為之結果,不僅造成北棟燒燬之重大財物損失,並使北棟內之住戶7人均因大火燒傷窒息死亡,9人雖幸能及時逃生,仍飽受於倉皇逃生中之驚嚇痛苦折磨,被告犯罪情節符合公政公約第六條「最嚴重的罪行」之要件。
法官認為,被告不僅犯罪手段冷血殘酷且泯滅人性,雖坦承犯行,但審理中對其犯行造成之後果顯露並不在乎,甚至洋洋得意,未見絲毫悔意,或積極彌補過錯之舉動,且經鑑定意見認其無法排除未來再度犯案之風險,受教化矯正之可能性低,及參考檢察官之求刑意見,無期徒刑或較輕之有期徒刑刑度,顯不足以還死者公道並撫慰生者之痛,更與被告行為之惡性及危害性之比例不相符合,為維護社會秩序、確保民眾生命安全,是求其生而不可得,認有使被告永久與社會隔離之必要,判被告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惟台南高分院16日上午改判無期徒刑,讓曾男逃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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