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拍板《國安法》增訂「經濟間諜罪」 違者可罰12年徒刑、1億罰金

行政院會今(17日)拍板《國安法》修正草案,新增「經濟間諜罪」、「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域外使用罪」、及相關配套法制,明定任何人不得為外國、陸、港、澳等境外勢力針對我國核心關鍵技術之禁止行為,違者最高可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罰金。

《國安法》正草案由法務部、內政部及國防部共同擬具。針對修法目的,法務部表示,是為更周延保護我國高科技產業競爭力與國家經濟利益,並防止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遭外國、中國大陸地區、港澳或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的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的人侵害。

▲▼手銬,示意圖(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行政院會17日拍板《國安法》修正草案。示意圖。(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法務部指出,此次修正草案增訂「經濟間諜罪」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域外使用罪」,並明定此等案件與修正草案第七條第一項國安案件之第一審管轄權,分別屬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與「高等法院」,且明定法院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俾能重懲不法並能速審速結,以鞏固我國產業的競爭優勢及更周延保護國家安全。

內政部也指,現行《營業秘密法》並未針對為外國、陸、港、澳等境外勢力,侵害我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的人有特別處罰規範,因此本次《國安法》修法後,明定經濟間諜罪及相關配套法制,配合《營業秘密法》建構起層級化保護體系,明確罪刑法定原則,有助於執法機關偵辦是類案件,切合時代發展需要。

何謂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法務部檢察司長林錦村17日上午在行政院會後記者會上三方面說明,第一、定義:流入外國、大陸地區、港澳或境外敵對勢力,且重大損害國家安全、產業競爭力或經濟發展;第二、要件:基於國際公約、國防需要或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考量,需要進行管制,或者是產生領導型技術或大幅提升重要產業競爭力;第三、程序是要經行政院公告,並由改組後的國科會來訂定辦法。

《營業秘密法》層級化部分,是原有的「侵害營業秘密法」、「侵害營業秘密罪」,再增訂兩個層級,為「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域外使用罪」及「經濟間諜罪」。林錦村指出,違反「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之境外使用罪」最高可處10年有期徒刑、併科罰金最高5千萬;而「經濟間諜罪」則最高可判12年有期徒刑、併科罰金1億元。

▲《國安法》修法另訂2個層級。(圖/行政院提供)

▲《國安法》修法另訂2個層級。(圖/法務部提供)

另外,國防部方面強調,面對日益嚴峻之敵情威脅,國家安全已不僅限於軍事方面的意義,保護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不被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等不法侵害,已是必須面對的嚴肅課題。

《國安法》修正草案內容要點如下:

一、刪除第一條第二項規定,以符合法制作業體例。

二、參考《反滲透法》體例修正文字,以期周延並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

三、明定任何人不得為外國、陸、港、澳等境外勢力針對我國核心關鍵技術之禁止行為

四、明定違反禁止規定之刑責及減輕刑責規定

五、明定《營業秘密法》之偵查保密令適用於偵辦此類案件。

六、明定違反本法偵查保密令者以及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違反偵查保密令之刑事處罰。

七、明定法院管轄權。

八、明定法院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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