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鏡頭會動」客廳嘿咻發現異狀 竟是男友偷拍實戰日後觀賞

▲桃園市彭姓男子去年8、9月間兩度在自家客廳裝設小米攝影機,趁與女友親熱之際偷拍,不知情的女友獲悉後憤而報警提告。(示意圖/取自視覺中國CFP)

▲桃園市彭姓男子去年8、9月間兩度在自家客廳裝設小米攝影機,趁與女友親熱之際偷拍,不知情的女友獲悉後憤而報警提告。(示意圖/取自視覺中國CFP)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彭姓男子去年與女友熱戀時,異想天開想偷拍2人親熱鏡頭留作紀念,在自家客廳裝設小米攝影機,以手機APP打開鏡頭,趁2人親熱之際偷拍,二度偷拍兩人「實戰」過程。女友獲悉後憤而報警處理,警方持搜索票搜索彭男住處時當場查扣攝影機與手機等證物;桃園地院審理時,彭男辯稱想留做自己日後觀賞,法官審結依2個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判處彭男5月有期徒刑,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32歲的彭姓男子去年與女友熱戀時,在桃園市某區住家2樓客廳裝設小米攝影機,平常可透過手機APP瀏覽家中狀況,但彭男竟趁與女友在客廳親熱時,先行以手機APP打開鏡頭並喬好角度,再拍下2人性愛畫面。

女友與彭男親熱之際,驚覺攝機鏡頭會移動懷疑遭偷拍,當場質問彭男並報警提告。警方後來持搜索票查扣彭男手機與小米攝影機,檢警從攝影機記憶卡中發現,彭男於2020年8月30日、9月18日兩度偷拍得逞;桃檢檢察官複訊後,依妨害秘密罪嫌向桃園地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桃園地院法官審理時,彭男坦承犯行,辯稱以攝影機偷拍只是想供自己觀賞,沒有其他用途,攝影機平時僅固定一個位置,若要移動需以人工操作或手機APP改變拍攝角度。

法官審酌,彭男未徵得女友同意,竟以錄影設備竊錄兩人性愛過程與身體隱私部位,顯然欠缺尊重他人隱私權之概念,並造成告訴人精神上之恐懼與痛苦。且告訴人於審訊時表示無意與彭男調解意願,考量被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已將竊錄影片刪除,衡量其無任何前案紀錄素行,審結彭男2次犯行有別、行為各異,應分論併罰,依2個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判處5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以1天1千元折算1日,另從攝影機操作方式與彭男供詞,可認手機是犯行工具,因此將攝影機與手機一併宣告沒收,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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