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地方法院 。(圖/資料照)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曾姓男子駕車國道3號行駛路肩被開單告發,罰款4000元,他以蒐證錄影器材未經中央標檢局檢驗通過,不具法定證據力,不服裁決提出行政訴訟;法官勘察跡據後,反問曾男,「若家中遭竊有監視器拍下證據,小偷也主張該錄影設備不具證據效力,能接受嗎?」,認定裁決無誤,駁回他的訴訟。
曾男開自用小客貨車,於2020年1月25日13時27分,行經國道3 號南向423.1 公里處,因有「行駛高速公路違規使用路肩」之違規情事,遭民眾檢舉,警方開單告發,他以檢舉人所使用錄影設備係未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其蒐證程序應有瑕疵而無證據能力,其裁決應屬無效,提起行政訴訟,撤銷原處分。
法官勘察採證光碟,看到該路段是2線道,曾男的車輛行駛於外側車道,車輛雖多,但仍走走停停,而非堵塞不得動彈,曾男的車輛打方向燈由外側車道行駛至路肩,且沿路肩一路駛去,由於當時國道並未開放路肩供車輛行駛,曾男車輛確實有違規使用路肩行為,本所依法裁處,並無違誤。
法官判決還說,曾男對錄影設備係未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部分爭執。經查:標準檢驗局檢驗並無何對於錄影設備之檢驗標準,所有錄影設備只要能夠記錄畫面即可,該院知網路上有「檢舉之錄影設備係未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應撤銷罰單」之消息,但此部分實屬錯誤之流言。
「試問:倘若今天監視器拍到偷你家東西的小偷,但小偷主張監視器沒有經標準檢驗局檢驗,所以不能以監視器畫面定他的罪,原告能接受嗎?」比較嚴重的刑事案件,都可以使用任意設備所拍攝的畫面定罪,不需要經過標準檢驗局,可見不涉及刑罰僅有行政罰之行政訴訟事件,當然更可以使用此等畫面做為證據,原告此部分所辯,純屬網路謠言,尚難於訴訟中對原告為有利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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