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檳榔攤老闆被控性侵未成年女員工,因2人有說有笑被判無罪。(圖/取自免費圖庫pakutaso)
記者蔡怡萍/苗栗報導
在苗栗開設檳榔攤的黃姓男子,被店內17歲女員工小晴(化名)指控,強拉進小倉庫並性侵多次得逞,女子驗傷並告上法院,但法院調閱監視器發現,小晴在案發後還跟黃男聊天,面帶笑容有說有笑,「身體微晃動貌似微扭捏樣」,不像受到侵犯後的反應,且小晴隔了1個月才提告,苗栗地方法院基於罪刑不能證明,「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法則,判黃男無罪。
小晴指控在2020年2月4日凌晨,其工作處的檳榔攤黃姓老闆,要她拿她包的檳榔給他吃,又對她說「妳包的檳榔害我吃破嘴,該不該處罰」,接著將她拉到隔壁小倉庫,強行將她褲子脫掉,她抵抗不過黃男的力氣被性侵得逞。
小晴又回憶在2月1日即第1次發生此行為,而且有告訴朋友,並阻止朋友去找黃男理論。接著連續到4日共4天都在凌晨被黃男以同樣方式侵犯。
警方調閱檳榔攤監視器,發現2/4凌晨3點17分黃男以手勾著小晴進入倉庫,3點23分黃走出來拿取辦公桌上衛生紙後再次進入,3點29分2人就前後走出小倉庫,小晴表示就是這段時間內被黃男性侵。
黃姓老闆反駁,說當時只是要求小晴上班不要偷懶、睡覺,並與她進入倉庫查看貨物受損狀況、整理貨物而已,小晴提出的說法也有許多瑕疵。
法院檢視監視器畫面,看出小晴在案發後2小時,黃男要離開檳榔攤時還上前打招呼,並面帶微笑談話,身體微晃動貌似微扭捏樣,互動無異狀,甚至面帶笑容轉身離去。
小晴表示案發時間在2月初,且連續4天,但距離驗傷的3月3日已有1個月之久,無法證明其生殖器之舊傷是如何造成,且事後還連續去上班,並隔1個月才提告,監視器2/1到3日也沒錄到小晴所形容的影像,難以證明是否受到侵害,於是苗栗地院判黃男無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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