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官長海上吊掛救人不幸殉職 家屬告贏空勤總隊!國賠1319萬

▲▼士官長柯博承垂吊救人 直昇機一晃落海撞死!隊員「太平間見最後一面」。(圖/記者黃彥傑攝、張君豪翻攝)

▲海巡署士官長柯博承海上垂吊救人,自己不幸殉職,家屬告贏空勤總隊國賠1319萬餘元。(圖/記者黃彥傑攝、張君豪翻攝)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2018年間,一艘蒙古籍貨輪在彭佳嶼外海發生船長昏厥的緊急事故,空勤總隊出動直升機吊掛救援,奉命垂降救人的海巡署一等士官長柯博承在夜色中與風浪搏鬥,不幸撞擊海面導致頸椎骨折、內臟受傷而殉職,柯男遺孀等4位家人主張空勤總隊救援過程有疏失,提告要求國賠共2264萬餘元,台北地院判空勤總隊須賠償共1319萬餘元,可上訴。

本案是空勤總隊因執勤人員殉職而負擔國賠責任的少見案例,一審判賠金額也創紀錄。判決理由指出,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調查結果顯示,貨輪船長被吊掛上機後,柯男接著被勾接吊掛時,鋼纜在風雨中擺盪過大,卡在直升機右起落架無法繼續收回。

當時空勤機組人員決定先將柯男放入水中、釋放鋼繩張力鬆離起落架再吊掛,但當時已超過「終昏」20分鐘、四周漆黑無環境光源,機長欠缺目視參考,以致沒能保持穩定滯空,2度下降後隨即爬升,造成柯男2度高速撞擊海面,吊掛上機時已傷重休克昏迷。

「終昏」是指太陽下山後,太陽中心低於地平線以下至少6度,此時幾乎已無自然光。運安會調查結果指出,空勤總隊並沒明確規範若任務接近終昏時刻,如何協調可能發生的狀況,以及超過終昏時刻是否終止任務等SOP,甚至包含本案直升機機型能否執行夜間海上救援吊掛任務,空勤總隊也欠缺相關規範。

法官據此認定空勤總隊本案沒注意救援時間逼近終昏時刻,又錯誤派遣不適合夜間吊掛的直升機執勤,造成機組人員沒注意評估風險,以不安全作為、不安全狀況選擇錯誤救援方式,做出錯誤操作及判斷,以致柯男被吊掛時多次遭強烈外力撞擊,終至死亡殉職,空勤總隊應負國賠責任。

本案發生於2018年12月5日,蒙古籍貨輪「W-STAR」行經彭佳嶼西方海域,突然發出無線電求救訊號,指印尼籍船長(40歲)因身體不舒服、失去生命跡象,空勤總隊獲報,派一架AS-365N海豚直昇機,搭載時任海巡署一等士官長柯博承(36歲)及另一位海巡隊員前往救援,順利將休克昏迷的船長吊掛上機,

但接下來要把垂降救人的柯男接回機上時,因風浪強勁,加上太陽已下山,機組人員靠手電筒與貨輪本身照明辨識柯男位置,歷經6次嘗試才終於跟柯男勾接,不料機長駕機爬升時,吊掛鋼纜竟因擺盪過大、卡住直升機右起落架而無法收回的緊急狀況。

機工長雖冒險將上半身伸到機艙外,企圖用手將鋼纜鬆離起落架但無效,機長因而選擇下降高度,讓柯男暫時入水釋放鋼纜壓力以便鬆離起落架。柯男最後被吊掛上機時已無意識,緊急後送就醫,仍因全身多處瘀青、腦部和內臟損傷與頸椎骨折等傷勢殉職,貨輪船長也不治。

柯男身後留下老母與結婚僅4年的遺孀,和一對年幼雙胞胎女兒,遺孀傷痛指出,丈夫被吊掛上機時,頭部沒有鋼盔保護、身穿救生背心已撕裂褪到腰部,可見撞擊力量猛烈,代表機組人員判斷錯誤,加上本案直升機不適合夜間海上救援任務,空勤總隊卻沒限制,害得她丈夫因公殉職、全家人失去摯愛與依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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