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伊平/烈女怕纏郎?《跟蹤騷擾防治法》能讓變態止步嗎

▲▼跟蹤,騷擾,恐怖情人,兩性,男女,情殺。(圖/視覺中國)

▲6月1日將上路的《跟蹤騷擾防治法》,希望讓受到不當跟追、騷擾的被害者,能有求助警方和法院介入的明文依據,預防犯罪發生。(圖/視覺中國) 

大家有被追求的經驗嗎?一般人的反應可能會是人帥或人正真好,但若是遇上得不到就毀掉對方的瘋狂愛慕者呢?肯定避之唯恐不及!

過去被害人遇到跟蹤騷擾時,向警方求援,警方大多是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的規定,處3,000元的罰鍰,但罰鍰金額小,對有心跟蹤、持續騷擾他人的加害者,難有實質的嚇阻力。

被害人雖還可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讓加害者不能接近被害人,但《家庭暴力防治法》主要還是針對家庭成員或曾有親密關係的男女朋友,並無法涵蓋毫無關係的人──對於陌生人沒來由地跟蹤和騷擾,《家庭暴力防治法》也是束手無策。

由於近年跟蹤騷擾被害人的悲劇接連發生,像是2021年屏東通訊行女性店員慘遭陌生追求者用假車禍引發真殺害的新聞事件,才終於成功催生難產許久的《跟蹤騷擾防治法》。

2021年12月1日公布的《跟蹤騷擾防治法》,一共有 23 個條文,希望讓受到不當跟追、騷擾的被害者,能有求助警方和法院介入的明文依據,有效預防類似犯罪的發生。該法將在2022年6月1日正式上路,趕緊一起來了解這部專法,看它是怎麼管制跟蹤騷擾等犯罪行為。

什麼是跟蹤騷擾行為

依照《跟蹤騷擾防治法》的規定,所謂跟蹤騷擾是指: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各種方法,反覆或持續違反特定人意願,並使受害人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

值得注意的地方在於,若個案中沒有「反覆實施」騷擾行為,或是行為跟「性或性別」無關,因為不符合上述跟蹤騷擾的要件,就不能依照該法進行限制或處罰。這種情況像是,接到銀行的貸款電話,或在路上被商家拉住推銷產品,都不是《跟蹤騷擾防治法》要處理的類型。

同時,為了釐清,本法也分別列出八大類的跟蹤、騷擾行為,包括:

1.監視觀察: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2.尾隨接近: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的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的場所。

3.歧視貶抑: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的言語或動作。

4.通訊騷擾: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5.不當追求: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6.寄送物品: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7.妨害名譽: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的訊息或物品。

8.冒用個資: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被害者怎麼保護自己

當被害人面臨跟蹤騷擾時,趕緊先向警察機關報案。警察獲報後,就會展開調查、製作書面記錄。若有必要,也能請警方發出「書面告誡」警告加害人,或是請求警方做出其他保護自己的適當措施。

但如果加害人不肯依照警方的書面告誡,在做出書面告誡的兩年之內,仍繼續做出跟蹤騷擾的行為,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本法不再限制家庭成員或曾是同居男女朋友之間的跟蹤搜擾,才能讓被害人聲請保護令。

法院審理後,若認被害者確實有被跟蹤騷擾的事實,且有用公權力介入的必要,就會核發保護令,命加害者與被害人保持一定的距離,或作成其他避免加害人繼續騷擾的必要措施。

加害者的處罰

在立專法以前,單純地跟蹤騷擾他人,僅能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罰鍰,嚇阻力較低。《跟蹤騷擾防治法》則明定,被害人對加害者提告後,經查證屬實,法院可判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若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發動跟蹤騷擾行為,更會將處罰加重至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違反法院保護令裁定,持續跟蹤騷擾被害人,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最後,當法院訊問加害者,認為加害者的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犯罪的可能性,而有必要予以羈押時,法院也可裁定羈押,以避免未來發生侵害。

跟騷不只與性有關

長期以來督促機關立法防範跟蹤騷擾行為的婦女團體,在行政院2021年4月提出《跟蹤騷擾防治法》草案後,曾發表過聯合聲明,針對修法提出幾點建議,但最後出爐的法案,並沒有全面採納。

首先,法案要求警察機關受理報案後,要立即開始調查、製作書面紀錄,經調查有跟蹤騷擾行為犯罪嫌疑的人,應給予「書面告誡」。然而,婦團認為「書面告誡」不夠即時,其實難以符合被害人立即受到警方保護的需求。

再者,被害人需在報案且警方作出書面告誡,加害者仍有跟蹤騷擾時,才能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但無論等待警察調查、做出書面告誡,或是最後聲請取得法院保護令,都需要花相當長的時間──等待期間之內,被害人仍可能持續被騷擾,公權力就無法即時介入、有效制止騷擾行為。

另外,在定義跟蹤騷擾時,用「性或性別有關」當作要件其實並不適當,因為加害者是否出於性與性別的動機,有時不容易證明,且執行上缺乏明確標準,也無法完全涵蓋目前實務上常見的騷擾態樣,像是金錢債務糾紛,就與性與性別無關,但被害人也常深受騷擾、盯梢的困擾,卻無法依這次新法處理。

雖然《跟蹤騷擾防治法》或許不夠完美,但對於長期不堪其擾的受害人,仍是一線曙光。期待新法上路後,在第一線警力的協助下和法院保護令的界線內,能讓受害人享有庇護之地,不再發生恐怖追求的憾事。我們也需要持續關注《跟蹤騷擾防治法》正式上路實施帶來的影響,定期檢討和修正,不只先求有法可循,以期規範能越來越完備,也更符合實務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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