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法納管全台危老大樓 未設管委會最高罰30萬

▲▼台北市大安區信維整建住宅,信維市場,信維整宅,老舊建築,都市更新,弱勢戶,居住安全,危老建築,消防法規,集合住宅,都更,管委會,複合式大樓,公共安全,公安稽查,國宅。(圖/記者李毓康攝)

▲政院修法納管全台危老建物,強制設管委會,違者最高處309萬元罰鍰。(示意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陳家祥/台北報導

去年10月高雄發生城中城大火導致46人罹難,燒出老舊大樓的工安問題。行政院會24日院會擬通過內政部提報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強制要求有危險疑慮的公寓大廈成立管委會,違者可處30萬元罰鍰。

行政院24日將通過內政部提報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政院秘書長李孟諺、政委羅政務秉成、政委吳澤成等共同研商及審查修正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之1、第49條之1及「消防法」第9條修正草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城中城大火後,內政部提報修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要求1995年6月29日條例施行前的老舊危險大樓,須強制設管委會,包含8506棟。但行政院經跨部會審查後,擴大到條例施行後的危老大樓也納管,預估全台將增加至上萬棟。

根據草案,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如未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危險之虞,不論是何時取得建造執照,均應限期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辦理報備。

若經罰後仍未成立管委會或未推選管理負責人,必要時由縣(市)主管機關指定區分所有權人1人為管理負責人,以利辦理公共安全事項,確保居住品質。

《消防法》第9條修正草案則明定,各類場所有若歇業或停業,管理權人應定期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檢修結果的申報,增訂得免定期辦理該檢修及申報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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