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院質疑防疫電子圍籬使用空白授權 「指揮中心應正視隱私權疑慮」

▲▼監察院,監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彈劾,糾正案,行政機關,國定古蹟,原台北州廳,森山松之助。(圖/記者李毓康攝)

▲中華民國監察院。(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林銘翰/台北報導

監察院24日表示,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從2020年2月5日開始,以電子圍籬進行居家隔離者及居家檢疫者的管理及關懷,然而屢遭質疑法源並無明文授權,指揮中心在程序、行政透明、個資保護及法制面向仍有不備之處,將提醒指揮中心正視相關疑慮並妥善處理,使防疫及人權可以並行。

監察院24日上午發布新聞稿表示,指揮中心為防疫考量,自2020年2月5日開始,以電子圍籬進行居家隔離者及居家檢疫者的管理及關懷,並搭配手機基地台精準疫調匡列、健保卡註記、電子圍籬2.0及簡訊實聯制等科技防疫手段,然而屢遭質疑其法源《傳染病防治法》並無明文授權。

監察院說明,隨著疫情期間,聯合國及歐盟陸續頒布相關人權及資料保護指引,我國電子圍籬相關措施的適法性及隱私權侵害疑慮,引起監委關注並進行調查,監察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在23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王幼玲、王美玉、高涌誠所提的調查報告。

監委表示,台灣的科技防疫方式,確實達成保障全體國人健康的效果,然而新冠肺炎迄今呈現瞬息萬變的特性,相關管控措施被迫匆促上路,難免肇生影響被管制對象之自由與權益等相關疑慮。

查案監委表示,以電子圍籬的使用為例,2020年1月28日決定實施電子圍籬後,2月5日旋即實施,同年2月5日及24日始分別檢附「運用智慧科技輔助居家隔離及居家檢疫作業流程」及其修正版函請地方政府配合辦理,遲至同年3月8日始正式公告實施,系統服務平台至同年3月26日方簽約生效,直到5月28日,才公布「COVID-19因應指引:實聯制措施指引」。

監委指出,2020年1月28日決定實施電子圍籬後,並在2月5日旋即實施,但是同年2月5日、2月24日才分別檢附「運用智慧科技輔助居家隔離及居家檢疫作業流程」及其修正版函請地方政府配合辦理,遲至3月8日始正式公告實施,系統服務平台更直到3月26日才簽約生效。

監委批評,指揮中心直到5月28日才公布「COVID-19因應指引:實聯制措施指引」,明顯未依循「先程序,後實體」的原則,指揮中心縱因疫情緊急未依嚴謹程序辦理,仍應趁國內疫情獲穩定控制之際,盤點疏漏不足之處並研謀改善,以增益我國人權保護形象。

在個資保護的部分,監委說明,2020年1月28日「大數據防疫研商會議」決議,「疫情結束後……依指揮中心指示銷毀疫情期間所整合及蒐集之資訊」,然而在電子圍籬實施後4個月公布的「COVID-19因應指引:實聯制措施指引」,才開始有「至多28天」的明文規定。

調查發現,指揮中心雖能提出電子圍籬系統平台刪除個資的記錄檔,然而該系統自2020年1月至2021年8月蒐集門號數高達66.6萬門,屬於中華電信門號的異常告警簡訊筆數即高達165萬餘則,應遵循指揮中心所示28天或作業辦法規定的1年保存期限,仍然有待指揮中心確認。

在法制層面,監委則指出,指揮中心雖一再說明,相關防疫措施是立法者有意授權指揮官在疫情防治方法選擇上的彈性,而且對於受監控者自由權及隱私權的干預,與所要維護的全體國民生命安全及身體健康相比,兩者間並未顯失均衡,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監委認為,「常態法緊急化」、「例外狀態常態化」將模糊緊急與常態之間的界線,恐形成行政擴權的潛在風險,且國內疫苗接種覆蓋率已大幅提升,疫情更朝向長期且常態的趨勢,顯示現階段電子圍籬使用空白授權的正當性與急迫性,與疫情早期「避免緊急危難」等情勢不可等量齊觀。

監委呼籲,指揮中心在約詢時既允諾「適時滾動檢討」等語,就應把握疫情和緩及穩定控制期積極妥處,使人權保護的相關配套機制及措施與我國亮眼的防疫成績可以兼顧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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