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爆「國安局私菸案」,特勤人員陳朝福、過聖傑、蔡政寧被移送檢方偵辦,獲緩起訴,但也失去特勤身分薪資與退休金大幅減少,3人不服告國安局並提國賠。(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陳姓男子等3名原任國安局特勤人員的軍士官,2019年因捲入總統專機私菸案被移送檢方偵辦,國安局認為3人已不適任,函請國防部將3人分別調任陸軍六軍團等單位,3人不服失去特勤身分、薪資與退休金大幅縮水800多萬元到近2000萬元,共同告國安局違法調動、各求償國賠250萬元,士林地院審理認定3人違法在先,本應被調離特勤工作,判3人敗訴,可上訴。
陳男原任職特勤中心機動四組,職稱為編審、過男為侍衛官、蔡男任職於國安局第二處第三組,職稱為特勤士,3人在2019年7月22日陪同總統蔡英文「自由民主永續之旅」出訪專機機會利用職務之便購買超過合法攜帶入境的免稅菸品數量,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嫌,全案經台北地檢署偵辦後,3人均獲緩起訴處分。
3人主張國安局明知要解除特種勤務之任務編組,應依回任辦法第8條規定由特勤中心召開回任審查會,並請3人列席,給予陳述意見機會,且須經審查委員過半決議同意,才能提出審查建議,簽陳局長核布,並應將回任決定,以書面附記理由及提起救濟方法、期間、受理機關,送達3人,賦予3人救濟權利。
▼2019年7月國安局特勤利用總統蔡英文「自由民主永續之旅」出訪期間利用職務之便進行香菸走私。(圖/立委黃國昌辦公室提供)
但國安局竟故意違反回任辦法第8條所定程序,在2019年8月7日以平全字第1080007601號函國防部,推薦3人返回國防部任職,國防部在同年8月8日調動陳男職務到陸軍第六軍團指揮部作戰科,職稱為聯合作戰參謀官;調動蔡男職務到陸軍第三地區支援指揮部部本部暨支援隊綜合科,職稱為作戰士,調動過男職務至國防部憲兵指揮部情報組,職稱為特種情報參謀官,導致3人失去非特勤身分,受有各項權益、薪資及退休俸損害。
因此認為,國安局故意不法侵害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導致陳男調職後受有薪資差額新台幣292萬728元及退休俸差額678萬6216元,共計968萬8944元損害;過男調職後受有薪資差額351萬400元及退休俸差額504萬6000元,共計855萬6400元損害;蔡調職後受有薪資差額594萬3200元及退休俸差額1347萬6072元,共計1941萬9272元損害,3人請求賠償各250萬元。
▼國安局前少校吳宗憲,去年聲請關務署函示台北關賠償708萬4000元購菸款,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遭駁回。。(資料圖/記者宋良義攝)
國安局提出抗辯表示,3人均為軍職人員,經國防部依任職條例規定,發布人事令調職,僅涉及特別權力關係內部為達成行政目的所為經營管理措施,並未改變3人公務員身分,3人僅得以內部途徑尋求救濟,尚不得循司法途徑加以爭訟,認為3人提告,於法不合;再者3人雖獲緩起訴處分,但也損及國家形象及國際聲譽,顯已不適任特勤職務,因此3人調職後,非特勤人員,並未執行特勤任務,關於薪資、退休俸等是否調整,均依軍人待遇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縱有差額,也與國安局無關。
士林地院審理後,認為3人僅因一己私利,即罔顧憲法第19條所定應納稅義務,利用職務機會藉以逃漏稅捐,並違反特勤條例規定,守法觀念薄弱,違法在先,本應被調離特勤工作,因此判3人敗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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