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拍板調高車輛未禮讓行人罰責。(示意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蘇晏男/台北報導
行政院24日拍板,車輛未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罰鍰自現行3600元,提升至6000元,並增訂汽、機車駕駛人行經人行穿越道或其他可供行人穿越的交叉路口,未禮讓行人而致人受傷或死亡,需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且最高可處3.6萬罰鍰。另外,一旦因此致人受傷,會被吊銷駕駛執照1年,若是致人重傷或死亡,則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
交通部24日表示,為提升道路交通安全,針對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各界建議或該部認有修正必要的條文,經邀集相關單位討論,獲有共識,爰提出修正草案。本次共修正19條,增訂2條,共計21條,修正重點為「未停讓行人罰責」、「修正違規記點制度」及前已送立法院惟因屆期不續審之草案包括「速度管理」、「駕駛人管理」、「車輛管理」等共五大部分。
草案細項中,在「未停讓行人罰責」方面,提高車輛未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罰鍰自現行3600元,提升至6000元,且提高汽、機車駕駛人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的交岔路口,若不暫停讓行人、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的視覺功能障礙先行通過者,記違規點數從現行1點提高到2點。
而若汽、機車駕駛人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的交岔路口,不暫停讓行人、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的視覺功能障礙先行通過者,或致人受傷或死亡者,需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最高可處3.6萬元罰鍰。另外,若是致人受傷者,吊扣駕駛執照1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
而「違規記點制度」共分為4項:一、延長記點累計期間(時間加倍):依對行車秩序及交通安全危害程度,記違規點數一點至三點;另延長違規點數累計期間、增加累計違規點數及吊扣駕駛執照期間(1年內每達12點,吊扣駕照2個月)。
二、提升修法時效性(授權子法):增訂應記違規點數的條款、點數及其通知程序,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中定之。三、即時告知預警導正(講習扣抵):增訂講習可扣抵違規點數的規定,駕駛人1年內記違規點數達6點者得自費申請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完成後扣抵2點,1年內以1次為限。
四、處罰真正的駕駛人,包括:1.增訂逕行舉發案件被通知人為自然人或非自然人,且未指定主要駕駛人或未辦理歸責他人時的處罰規定(改記汽車違規紀錄或加倍罰鍰)。2.未辦理改記汽車違規紀錄於1年內每達3次者,吊扣其汽車牌照2個月。3.修正汽車牌照經吊銷或註銷者,須滿6個月始得重新領牌期間。
另外,此次草案的「速度管理」、「駕駛人管理」,前者是將嚴重超速的規定,由現行超過規定最高時速60公里,修正為超過最高時速40公里,以提升道路交通安全;後者則是增訂領有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駕駛執照,未依規定駕駛輕型機車者的罰責。
至於草案中寫明的「車輛管理」部分,有三項規定,第一、為使古董車活動帶動產業發展,除研訂古董車認定標準、核發專用牌照、安全檢驗及行駛道路等配套措施外,並配合增訂領用古董車專用牌照不依規定之時間、路線或區域內行駛者,處以罰鍰及註銷牌照的規定。
第二、增訂尾燈、煞車燈、倒車燈、方向燈、後霧燈、第三煞車燈、輪廓邊界標識燈污穢不予清潔或為他物遮蔽,致影響正常辨識,及裝置不合規定音調喇叭的罰責。
第三、增訂若有車輛機件、設備、附著物不穩妥或脫落等情事處罰汽車駕駛人之處罰及記點規定;其受吊銷駕駛執照者,納入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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