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家祥/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24日通過交通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考量到汽車、機車的駕駛技巧不同,加上台灣道路交通的複雜度,交通部修法,「未來領有汽車駕駛執照,就不得駕駛輕型機車」。
交通部表示,為提升道路交通安全,針對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各界建議或該部認有修正必要之條文,經邀集相關單位討論,獲有共識,爰提出修正草案,本次共修正19條,增訂2條,共計21條,修正重點為「未停讓行人罰責」、「修正違規記點制度」及前已送立法院惟因屆期不續審之草案包括「速度管理」、「駕駛人管理」、「車輛管理」等共五大部分
交通部路政司長林福山說,一般超速是適用處罰條例,處罰鍰1200到2400,對於嚴重超速超過60公里以上視為危險駕駛,是處罰6000到2萬4,這次把60公里的上限往下降到40公里,因為速度通常在交通傷亡上是一個很關鍵的因素,透過這樣的修訂,強化駕駛人在行車遵守速限管理有相當重要。
至於駕駛人管理部分,林福山表示,以往取得汽車駕駛執照大概就可以駕駛輕型機車,但是鑒於國內道路交通複雜,駕駛汽車跟騎乘機車確實有不同的技巧,「未來領有汽車駕駛執照,就不得駕駛輕型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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