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政院通過!強制危老公寓大廈成立管理組織 未配合每戶罰20萬

記者蘇晏男/台北報導

高雄城中城大火後,針對全國老舊複合式大樓,內政部要求地方政府全面清查,同時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今(24)日在行政院會上通過。草案明定,未來凡認定有危險的公寓大廈,一律限期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未配合者,每一戶最高可處新台幣2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內政部修法規定危老公寓須成立。(圖/記者李毓康攝)

▲內政部修法規定危老公寓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示意圖/記者李毓康攝)

內政部表示,草案增訂,無論修法施行前後,凡認定有危險的公寓大廈,一律限期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完成報備;也增訂地方政府應自行辦理或是委託專業機構輔導協助這類建物成立管理組織,以強化共用部分修繕、維護與管理、公安檢查與消防設備檢修等管理工作。

但危險的公寓大廈認定要件為何?內政部說明,由中央主管機關另案公告,地方政府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公告擴大適用範圍。至於限期應成立管理組織的公寓大廈,若未能於期限內成立並辦理報備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狀況展延1次,並不得超過1年。

另為加速辦理有危險之虞的公寓大廈相關公共安全事項,內政部在草案中也明定,仍未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地方政府於必要時指定住戶1人為管理負責人,其任期至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或互推召集人為止。

裁罰方面,若經通知、輔導等程序後,逾期仍未成立管理組織並辦理報備的危險公寓大廈,按每一專有部分進行裁罰,可處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限期辦理,屆期仍未辦理者,得按次處罰。

營建署長吳欣修表示,此次老舊複合式大樓清查,全國有247棟,目前83%改善了。過程中,發現沒有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的大樓,其改善速度、成效往往會因社區沒共識或各自為政,無法及時改善,因此有必要強制執行公寓大廈管理組織。

外界質疑,要納管全國約1萬棟的危老大樓限期成立管理組織,但為何增訂逾期未申報者,地方縣市可以再展延1年,而草案中卻寫著限期成立?至於罰款修正成「每一專」,所以逾期未成立管理組織,是最高可罰多少錢?

花敬群說明,全國老舊複合式大樓共247棟,有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的有142棟。處理分為幾個階段,優先執針對環境整理、消罰設備補充等,現階段共180棟已經完成改善,其餘比較是針對消防設備,這需要時間。

花敬群提及,目前有105棟老舊複合式大樓未成立管委會,修法後當然是中央規定為主,會被強制要求成立,但輔導部分仍有賴地方政府協助,但內政部仍希望有緩衝期。其實有危險的,內政部已經優先處理完,才進入輔導成立管委會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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