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交條例修正草案通過 車輛未停讓行人加罰至6000

▲▼北市將於3月1日再度啟用3處交通違停科技執法場所。(圖/記者邱中岳翻攝)

▲行政院會通過交通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擬提高車輛未暫停禮讓行人罰鍰。(圖/記者邱中岳翻攝)

記者許維寧/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今天(2/24)通過交通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擬提高車輛未暫停禮讓行人罰鍰,從3600元提高至6000元,並增訂致人重傷或死亡可吊銷執照,預計該會期將會轉至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會通過交通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未停讓行人罰則、違規記點制度兩者做修正。未停讓行人罰則部份提高罰鍰與計點,修正汽、機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或行人可通行之交岔路口,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從過去的新台幣3600元增至最高處新臺幣6000元,原記違規點數1點則改為2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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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致人受傷或死亡則增訂,若爲導致人受傷可吊扣駕駛執照1年,致人重傷或死亡吊銷駕駛執照,且3年內不得考領。

行政院修正草案也修正違規記點制度,預計將延長記點累計期間、增加累計點數及吊扣駕駛執照期間,1年內每達12點,可吊扣駕照2個月,並增訂講習可扣抵點數之規定。並提升修法時效性,增訂應記違規點數條款、點數及其通知程序。

另外也增訂,逕行舉發案件被通知人為自然人或非自然人,且未指定主要駕駛人或未辦理歸責他人時處罰規定,將改記汽車違規紀錄或加倍罰鍰。未辦理改記汽車違規紀錄於1年內每達3次者,吊扣汽車牌照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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