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播妹被槍枝逼迫遭性侵多次得逞。此為示意圖。(圖/取自pixabay)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通緝犯陳禹維2017年逃亡期間,找了多名傳播妹飲酒唱歌,因其中一人長得像他前妻,陳男就持槍挾持她,期間多次開槍、並以槍對準傳播妹,並性侵得逞。陳男被捕後,辯稱情投意合才發生關係,但傳播妹在庭上供述「有一個男生那麼多天沒洗澡,有誰敢跟他發生關係?」,法院認定她確實遭性侵,二審重判陳男9年半。
判決指出,本案發生於2017年7月底,陳男因案遭通緝,帶著上膛的槍枝逃亡。他透過傳播公司找了3名傳播妹,到新北市土城、新莊、新店等地的汽車旅館,飲酒歡唱,並嚴禁傳播妹使用手機對外聯繫。過程中,2名傳播妹陸續離去,另名傳播妹小櫻(化名),則因為陳男覺得她長得像前妻,不願放她離去。
2天後晚間傳播公司打電話詢問費用時,陳男與公司起了口角,拿出手槍對旅館房間牆壁、小櫻的皮包打了2槍,表達不滿,小櫻當場下跪求情。而後陳男挾持小櫻到新竹地區的摩鐵,性侵2次;隔日又開到桃園的摩鐵,再性侵1次。過程中陳男多次持槍指住小櫻,也曾駕車時對著副駕駛座小櫻的腳邊開槍。小櫻獲釋後報警,警方循線逮捕陳男,陳男遭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時,陳男辯稱並未挾持小櫻,還說這段期間內2人還到台北101等地遊玩,小櫻大可離去;另外2人發生關係是情投意合,並未違反小櫻意願。但小櫻當庭向法官表示,「我不想跟他發生關係,我請問,有一個男生那麼多天(4天)沒洗澡,有誰敢跟他發生關係?但我必須要與他有性行為,因為槍就在旁邊,我能說不要嗎?」
法院最後認定陳男確實違反小櫻意願而性侵,而小櫻還說,「因此事罹患恐慌症及憂鬱症,沒有吃藥無法入睡,被告真的太可惡,希望法院加重量刑」一審法院將陳男判刑,上訴二審,高院則改判有期徒刑9年6月,可上訴。陳男另外涉犯槍砲罪,先前也遭判刑3年10月、併科罰金6萬元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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