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拒酒測警方強制抽血 司法院大法官宣告違憲

▲▼司法院說明肇事強制驗血酒測違憲記者會,由發言人張永宏(右)與大法官書記廳長許辰舟(左)共同主持。(圖/司法院提供)

▲司法院肇事強制驗血酒測違憲記者會,由發言人張永宏(右)與大法官書記廳長許辰舟(左)共同主持。(圖/司法院提供)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駕駛肇事後拒絕或無法接受酒測時,警察可委託醫院或檢驗機構「強制驗血」,有法官認為這樣的規定違憲,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大法官25日做出第一號憲法法庭判決,宣告相關規定違憲。

本案因花蓮林姓男子於2016年初,因酒後騎機車擦撞排水溝再自撞電線桿,經救護人員將其送至榮總玉里分院救治,警方依照前開規定,委託醫院抽取林男血液送驗,驗得血液中酒精濃度為273mg/DL。另外鄭姓男子2018年間於網咖引用兩瓶米酒後,騎車上路,結果擦撞停放路旁自用小貨車,被送至國軍花蓮總醫院救治;因鄭男傷勢嚴重無法實施吐氣酒測,警方也委由醫院人員抽血送驗,驗得血液中酒精濃度為275mg/DL。而依照警方對「行政罰及刑罰之酒駕濃度換算標準」計算,2人呼氣酒精濃度均接近1.4mg/L。

林男、鄭男均遭檢方提起公訴,案由花蓮地院法官吳志強審理後,認為強制驗血有干預人民基本權之嫌,應交給法官裁定,故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大法官收案後,於25日做出111年度憲判字第1號判決,這也是憲法法庭改制後的首起判決。

大法官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相關規定牴觸《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身體權、資訊隱私權,相關機關應在2年內完成修法,但在25日判決公告前,已實施採證程序而尚未終結的案件,仍依照該規定辦理。

至於在修法完成前的2年過渡期間,肇事後無法酒測或拒絕酒測的案件該如何處理?大法官指出,比照《刑事訴訟法》強制處分的檢察官優先處置原則,警方應先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才能強制驗血;但若情況急迫,警方可先委請醫療機構實施強制驗血,並於24小時內陳報檢察官許可;倘檢察官不許,應於3日內撤銷。此外,駕駛若不服強制驗血程序與結果,應於檢測後的10日內向法院聲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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