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男子酒後騎腳踏車,酒測值超標,雖然不涉及刑法,但仍要罰錢。(圖/民眾提供)
記者鄧木卿/台中報導
台中市1名50多歲邱姓男子騎著腳踏車,一路搖搖晃晃,幾度跌倒,警方一度以為身體有問題,後來才發現竟是酒後騎車,酒測值高達每公升0.64毫克,由於腳踏車屬非動力工具,因此沒有違反刑法公共危險罪,但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製單舉發,處以600元至1200元不等,警方要求邱男牽車走回去,並在後方一路護送。
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5之1條,以及刑法第185之3條條文,加重酒駕罰則,已從1月30日起施行,新修正的刑法中,對於酒駕初犯的處罰提高至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若酒駕肇事致人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若酒駕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但若是騎腳車呢?
大雅警分局潭北派出所女警許筱涵等人巡邏時,發現邱男騎乘腳踏車,在路上左搖右晃,非常危險,擔心他一時不穩倒地受傷,於是予以攔停,原以為是身體不適引起,但邱男渾身酒味,卻一直辯稱沒喝酒,經呼氣測試酒測值竟高達每公升0.64毫克,當場製單舉發,並責令邱男禁騎。
潭北派出所所長莊昆穎表示,邱男所騎腳踏車雖然屬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規範之慢車,但酒後亦不得騎乘,目前刑法並沒有針對慢車刑責,但「酒騎」行為對自身安全的危害性甚高,尤其騎自行車俗稱「肉包鐵」,呼籲民眾千萬不要以為騎腳踏車無酒駕刑罰就以身試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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