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山科學院採購艦載雷達「射頻高功率開關」標案,民間廠商得標後卻延遲2年餘未交貨,中科院提告求償,桃園地院判賠112萬元。(資料照/取自中科院官網)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2016年間採購艦載雷達的「射頻高功率開關」標案,由台灣某代理商得標後卻遲延533天仍未交貨,中科院依據採購契約提告求償違約金363萬元,代理廠商聲稱國防武器完全是「賣方市場」,美國原廠遲延才無能為力。桃園地院根據雙方採購契約內容,審酌廠商並非惡意、違約金計算比例過高等,判決代理商應給付中科院112萬餘元。本案還可上訴。
中科院主張,院方於2016年2月15日與得標代理廠商簽訂「射頻高功率開發及原型第2項」採購契約,依約分2批交貨,第1批履約期為2017年5月15日、總價1251萬2501元。第2批履約期則為第1批驗收合格後,經通知次日起360天內,總價為1498萬7499元。但代理商卻遲至2018年8月16日仍未交出第1批貨物,中科院同意延展至同年10月31日,並解除第2批合約,代理商仍無法履約,總計延遲交貨已533天,不同意再延展並解約,扣除已繳交履約保證金,要求繳付違約金362萬9999元。
代理商認為,採購標的屬於國防軍事科技,非台灣任何廠商所能研發,美國公司遲延導致代理商遲延交付貨物部分,自不應歸責於代理商。
代理商強調,射頻高功率開關涉及軍事用途,需經美國政府批准才能輸出,雖順利於2016年5月23日取得美國輸出許可,但美方公司遲遲無法測試完成,代理商也無能為力,只能六度申請延展交付期限,擔心影響國防安全需求,先將第2批契約合意解約,不料最後仍無法完成輸出。
桃園地院審酌雙方主張與採購契約,中科院同意多次延展,已有考慮採購交貨困難,而且代理商非惡意或故意延遲交付貨物,中科院也有英國廠商產品可用,而且合約違約金計算比例過高,扣除已繳交履約保證金,判決代理商應給付中科院112萬7499元,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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