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起「比特犬禁輸出入、繁殖飼養」! 違者最高罰25萬

▲▼比特犬「索爾」恐終生住收容所。(圖/翻攝自全國動物收容系統)

▲明天起比特犬禁輸入、輸出和飼養。(圖/翻攝自全國動物收容系統)

記者許展溢/台北報導

近年比特犬咬傷人事件頻傳,農委會將比特犬及其混血犬隻等具攻擊性的大型犬列入禁止飼養及進口名單,包括美國比特鬥牛犬、史大佛夏牛頭犬,明天3月1日起違反禁令者,最高可罰25萬元。

農委會指出,在台灣飼主有登記飼養的比特犬登記約500隻,但實際加上未登記的還有更多,因此必須呼籲飼主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下列防護措施:一、以長度不超過1.5公尺之繩或鍊牽引。二、配戴不影響散熱之透氣口罩。違反規定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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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比特犬傷人!飼主未辦寵登最高罰25萬 新北加開訓練課程。(圖/新北市動保處提供)

▲防比特犬傷人,飼主未辦寵登最高將罰25萬,新北市日前加開訓練課程。(圖/新北市動保處提供)

農委會此次修正由原本的美洲巨水鼠科、食人魚、電鰻科3項禁止飼養、輸入或輸出之動物,再新增第4項比特犬及與其混血之犬隻,如美國比特鬥牛犬和美國史大佛夏牛頭犬。已輸入或飼養前點第二項所定犬隻者,應在今(28日)前,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備查,始得繼續飼養,除第二項規定外,不得繁殖;登記備查後,飼主、飼養地點變更或犬隻死亡時,亦同。

農委會表示,前項已完成登記備查之飼主為特定寵物繁殖業者,其登記備查之犬隻得繼續繁殖,且經繁殖之犬隻出生後,應即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備查。前項繁殖後之犬隻,不得再行繁殖,其飼主、飼養地點變更或死亡時,應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備查,且其變更後之飼主以完成第一項登記備查,具有飼養前點第二項所定犬隻經驗者為限。

農委會強調,政策明天上路後,屆時違反動保法第8條規定,也就是飼養、輸入或輸出公告禁止飼養、輸入或輸出的動物,將直接開罰5萬元以上至25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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