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火廢水排放超標!4度檢驗未過挨罰234萬 上訴慘吞2連敗

▲▼台中火力發電廠空拍。(圖/記者林振民攝)

▲台中火力發電廠被環保局稽查發現廢水排放超標,4度檢驗未過,慘挨罰234萬餘元。(圖/資料照,與本案無關/記者林振民攝)

記者林冠吟/台中報導

台中火力發電廠2019年被台中市衛生局稽查發現排放汙水未符合規定,遭重罰234萬餘元,台電不服提起訴訟。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判台電敗訴,台電上訴二審,最高行政法院仍判台電敗訴,維持原判,全案定讞。

台中市府2019年4月派員前往稽查台中火力發電廠時,檢驗中火汙水流水,發現懸浮固體為72mg/L,未符合流水標準30mg/L之標準,且檢驗至第4次仍無法符合規定,認定中火違規事實明確,立即依法對中火開出一張234萬餘元的罰單,但台電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台電上訴時指出,環保局檢驗時,當時在發電廠舉辦記者會,是衛生局人員當時要求台電啟動放流泵以供攝影記者拍攝,並在當日同步採樣檢測。台電向法官喊冤,表示為提供媒體拍攝,因而被強迫在發電廠放流池於低液位時啟動放流泵,屬非正常操作運作時為採樣,環保局所採驗之樣本水體並未進行過濾,也未判斷是否為特殊案例,因此主張環保局取得之採樣並不具代表性。

不過,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不採信台電的辯詞,判台電敗訴。台電不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勘驗相關證據後指出,中火發電機的原料為「煤」和「自來水」,而環保局卻在汙水中驗出「含亞鐵離子之地下水」,煤和水不可能形成不溶性之氫氧化鐵,對樣品保存之懸浮固體檢測造成影響,自無於本件採樣時現場進行過濾之必要。

法官也指出,台電也未舉出證明其排放廢水,為富含碳酸鹽之軟化水,可能會沉澱出碳酸鈣,或屬其他案例,何況台電自2017年9月,所領有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中,明定已無使用氫氧化鈣及碳酸鈉來軟化處理廢水,因此認定是台中市衛生局於2019年4月進行稽查時,不須考量台電使用氫氧化鈣及碳酸鈉來軟化處理廢水,而產生採集樣品沉澱干擾檢驗之正確性,駁回台電上訴,維持原判,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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