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委會公告「指定禁止飼養輸入或輸出之動物」今正式上路。(圖/取自CC0圖庫)
記者許展溢/台北報導
避免再發生比特犬咬死傷人事件發生,今(1日)起「禁止飼養輸入或輸出」比特犬,包括美國比特鬥牛犬及美國史大佛夏牛頭犬。農委會強調,政策正式上路,若違反相關法令,也就是飼養、輸入或輸出公告禁止飼養、輸入或輸出的動物,將直接開罰5萬元以上至25萬元以下。
台北市動物保護處說明,攻擊性犬隻包含危險性犬隻(如比特犬、獒犬、阿根廷杜告犬、日本土佐犬、紐波利頓犬及巴西菲勒犬等6種)或曾有無正當理由攻擊人或動物行為紀錄之犬隻,飼主如攜帶攻擊性犬隻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且牽繩長度不應超過1.5公尺,並為犬隻佩戴透氣口罩。
由於政策已上路,原本飼主必須在昨天前申請登記,就能繼續養,如於公告生效禁養前尚未登記者,以台北市為例,自今起至明年2月28日止,民眾只能到台北市動保處辦理登記,並需提供犬隻於今年2月28日前飼養證明(如動物狂犬病注射證明等),逾期登記者,將依違反動保法第19條規定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
▲動保處呼籲未登記的飼主快申請,逾期最高開罰1.5萬元。(圖/翻攝自全國動物收容系統)
農委會指出,在台灣飼主有登記飼養的比特犬登記約500隻,不過,加上未登記的可能還很多。農委會說明,此次修正由原本的美洲巨水鼠科、食人魚、電鰻科3項禁止飼養、輸入或輸出之動物,再新增第4項比特犬及與其混血之犬隻,如美國比特鬥牛犬和美國史大佛夏牛頭犬,已輸入或飼養前點第二項所定犬隻者,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備查,始得繼續飼養,除第二項規定外,不得繁殖;登記備查後,飼主、飼養地點變更或犬隻死亡時,亦同。
農委會強調,前項已完成登記備查之飼主為特定寵物繁殖業者,其登記備查之犬隻得繼續繁殖,且經繁殖之犬隻出生後,應即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備查。前項繁殖後之犬隻,不得再行繁殖,其飼主、飼養地點變更或死亡時,應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備查,且其變更後之飼主以完成第一項登記備查,具有飼養前點第二項所定犬隻經驗者為限。
農委會最後提醒,依「指定禁止飼養輸入或輸出之動物」公告事項規定,違法飼養者將可依動保法第26條處以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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