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寨无印良品在北京的店面。(圖/翻攝自微博)
記者鄭思楠/綜合報導
北京「无印良品(Natural Mill)」2019年告贏日本「無印良品(MUJI)」,讓母公司「北京棉田紡織品有限公司」獲賠約60萬元人民幣(約新台幣261萬)的賠償金。去年11月,北京无印良品再次提告對方稱「商業詆毀不正當競爭」。近日,判決出爐,日本「無印良品」又輸了。
據《北京青年報》報導,日本「無印良品」與中國「无印良品」之間的糾紛由來已久。去年11月,北京棉田紡織品有限公司與無印良品(上海)商業有限公司、株式會社良品計劃等相關商業詆毀糾紛一審法律文書公布。
由於此前日本「無印良品」品牌方在被判決向中國「无印良品」品牌公開致歉的聲明中稱,自己商標被「搶注」,導致構成商業詆毀,被法院判決賠償原告40萬元。
根據公開信息,北京棉田紡織品有限公司(下稱棉田公司)系第7494239號「无印良品」商標(下稱涉案商標)的所有權人,該商標注冊於2001年,核定使用在第24類「棉織品、毛巾、毛巾被、浴巾、枕巾、地巾、床單、枕套、被子、被罩、蓋墊、坐墊罩」商品上。北京无印良品成立於2011年6月,棉田公司為其投資人之一。2011年6月,棉田公司授權北京无印良品在中國獨家使用涉案商標,用於商標項下指定商品的生產、銷售及宣傳推廣。
而株式會社良品計劃(下稱良品計劃)是注冊於日本的一家企業,2005年5月其成立了上海無印良品,主要經營生活雜貨等商品。
而在此次與國家知識產權局的案件中,作為原告良品計劃稱,「無印良品」為原告獨創的未注冊商標,原告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原告在床單、被罩等商品上通過定牌加工方式使用了「無印良品」商標,且在 1998 年標有「無印良品」商標的商品進入了中國大陸的市場流通領域,原告的「無印良品」商標具有一定顯著性,原告在先使用「無印良品」商標並具有一定知名度。原告與第三人為同行業經營者,第三人對於原告在先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應當知曉,第三人在實際使用訴爭商標時具有摹仿、攀附原告的惡意。
原告良品計劃還表示,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損害了原告的在先著作權,「無印良品」系日本著名設計師進行設計,且並非固有詞彙亦非常用表達,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文字作品。第三人具有原告在先文字作品的可能性。訴爭商標與原告在先文字作品構成實質性近似,構成對原告「無印良品」的剽竊。
對此,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訴爭商標與原告主張的「無印良品及圖」不構成實質性近似,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無印良品」商標已達到消費者熟知的程度,因此裁定維持訴爭商標。良品計劃不服,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無印良品」作為四字詞語不能構成著作權法的保護客體,且訴爭商標與原告所主張1980年已在日本報刊發表的「無印良品及圖」不構成實質性近似,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沒有損害原告的在先著作權。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