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說法/死囚挑戰最高院分案 案件讓同法官審理公平嗎

▲桃園市黃姓男子去年2月間因悶死女兒11個月大女兒,地院法官27日宣判3年2個月有期徒刑。(示意圖/視覺中國CFP)

▲最高法院不斷做出「發回更審」的判決,導致被告來回於更審及三審之間,又因為承辦法官總是同一組人,似乎也看不到任何突破現況的機會。(示意圖/視覺中國CFP)

根據新聞報導,在憲法法庭今年1月改制前不久,收到40件釋憲聲請案,其中聲請人包含34名死囚一同挑戰最高法院,認為其內部分案規則違憲。

問題點其一為「上訴最高法院的重大刑案經第三審發回後再上訴,仍由原承辦股法官審理」,其二則為「自更二審以後上訴最高法院的案件,皆由同承辦股法官辦理」,認為一直由同樣的法官承辦案件,所做出的判決有何公平可言?根本是剝奪《憲法》第16條賦予人民的訴訟權。

不屬於法官迴避的規定嗎

相信大家第一時間會想到,訴訟法上不是有法官迴避的規定嗎?《刑事訴訟法》關於「法官迴避」規定在第17條:「法官於該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一、法官為被害人者。二、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三、法官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五、法官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六、法官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七、法官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八、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

可以看到第八款的「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屬於法官應迴避之理由,而所謂的「前審」,依據大法官釋字第178號解釋,指的是「同一推事(法官),就同一案件,曾參與下級審之裁判而言」。舉例來說,A法官曾在第二審辦過B案,那當B案上訴至第三審時就不得由A法官來審理。而且這範圍也包含到「前前審」,也就是若A法官在第一審辦過B案,那他在B案的二、三審也都應自行迴避。

但這個規定只有限制「前審」的法官應自行迴避,但如果像最高法院這樣讓相同個法官不斷在第三審承辦同一案件,由於參與的同樣屬於「第三審判決」並不算是「前審」,不符合法官自行迴避的要件,因此單就法律層面,最高法院的作法並未違反《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最高法院應勇於自為判決

一直讓相同的法官承辦相同案件,美其名是讓最熟悉案情的法官可以迅速作出判決,但我們看到的反而是最高法院不斷做出「發回更審」的判決,導致被告不斷來回於更審及三審之間,又因為承辦法官總是同一組人,似乎也看不到任何突破現況的機會,就這樣平白虛度人生。

其實在《刑事訴訟法》第398條有規定,在原審判決違背法令,但不影響事實之確定時,第三審法院可以自為判決。能夠當到最高法院的法官,肯定都是法界菁英中的菁英,肯定是有能力做出合理的判決。若是能勇於做出自為判決,而不是總是像踢皮球一樣發回,對於訴訟經濟及被告的人權都可以有顯著的提升。

再講回最高法院分案規則的問題,讓相同的法官不斷承辦同一案件,雖然可能有人力等因素考量在內,但也確實因此產生法官迴避之疑慮,憲法法庭應要儘速將此案列入審理排程、正面解決此一制度上的盲點,才能讓三級三審的程序正義不受質疑。(本文轉載自法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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