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沈姓男子去年7月25日行經台88線東向4.0公里至7.2公里處,被民眾檢舉違規變換車道,短短4分鐘讓他吞下9張罰單,總計開罰2萬7000元,他覺得此舉違反比例原則,因此提告翻案。橋頭地院法官認為,沈男違規確實有錯,但違規地點相距未達6公里,違規時間相隔也未達6分鐘,應視為單一違規行為,最終裁定撤銷8張罰單,只算一次違規,罰鍰3000元。
▲沈男違規變換車道,卻一次收到9張罰單。(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提到,沈男2021年7月25日下午1時26分行經台88線東向4.0公里處,卻因違規變換車道,被民眾以行車紀錄器影像向警政機關提出檢舉。然而,沈男收到罰單一看,自己竟然在短短4分鐘內被開了9張罰單,一張罰鍰30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相當於一口氣挨罰2萬7000元。
沈男不滿舉發,向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提出陳述,但得到的答案是「舉發無誤」,接著申請裁決也沒有翻案,氣得向橋頭地院提起行政訴訟;他強調,這9張罰單的違規時間、距離皆未滿6分鐘和6公里,連續舉發顯然有違比例原則。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則認為,沈男在台88線東向4.0公里至7.2公里間違規遭檢舉,他的每次違規行為都有時序先後之別,行為地點也不相同,由社會一般觀察方式,可明確區隔為數個行為,所以他的每次違規行為,均有可能造成用路人行車安全危害,自應分別評價,當然沒有重複處罰的問題,一切都有行車紀錄器影像為證,並無違誤。
不過,橋頭地院法官當庭勘驗檢舉民眾提供的行車紀錄器影像,發現沈男的確違規,但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1第2項第1款之規範,如果違規地點相距未達6公里、違規時間相隔未達6分鐘或未行駛經過一個路口,即應視為單一違規行為,最終裁定撤銷8張罰單,僅算一次違規。也就是說,沈男只要繳交3000元罰鍰即可,成功守住2萬4000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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