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李姓女子於2019年間同婚合法當天與藍姓女辦登記結婚,同年5月卻因案入監服刑,女伴在後來2年間連生2子,李女為此訴請離婚法院判准。(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李姓女子與藍姓女伴於2019年5月間台灣同婚合法當天登記結婚,但新婚僅3天李女因案入監服刑,未料藍姓女伴卻在後來2年間另結新歡還連生2子,李女心碎之餘以無法經營親密生活向桃園地院訴請離婚;地院法官考量2人相愛基礎已不復存在,礙於民法條文婚姻侷限於「男女」,主文罕見寫下「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之關係應予終止」,同意判准李藍2女離婚,本案還可上訴。
據李女主張,她與藍姓女伴於2019年5月24日(台灣同婚合法當天)登記結婚,但新婚才三天就因案入監服刑,而且與藍女分居2年餘,且藍女後來另結新歡,並分別於2020年8月、2021年6月間分別產下1男1女,李女以刑期仍有十餘年,無法履行夫妻義務,且雙方互無聯繫等理由向桃園地方法院訴請離婚。
桃園地院法官查出,兩造於2019年5月24日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為同性結婚登記。惟李女與藍女分居已2年餘,李女之刑期仍有十餘年之久,無法履行夫妻義務。兩造分居迄今,已長達2年餘未共同生活。
法官審酌,藍女經通知未到庭辯論,也沒提出任何書狀聲明或陳述。法院根據2人戶籍、在監紀錄確認李女仍在監執行中,且其刑期仍須至2031年7月25日才能出獄;藍女對於李女主張均未提出爭執,顯見主觀上已無意與李女繼續維持、經營共同生活等關係,2人間誠摯相愛基礎早已動搖不復存在。
法官認為,客觀上依兩造目前狀況,任何人於此境況均喪失維持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關係意欲之程度,李女請求終止與藍女間依前揭施行法第2條之關係。法院依原告依前揭施行法第17條第2項規定請求終止兩造間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之關係,即屬有據,應予終止,亦即准許離婚。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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