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警方取締違規。(示意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記者陳宏瑞/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黃姓男子去年2月把公司的車借給朋友開,不料朋友在高速公路楠梓路段狂飆到222公里,被國道警察開單罰款2萬4000元並吊扣牌照3個月,黃男申訴失敗後提起行政訴訟,認為警察在舉發當時並沒有依規定設置警示標語,高雄地院審理後認為,員警在開單當天並未確實拍攝警示標語的相片,便宜行事,舉發程序有瑕疵,因此撤銷原處分。可上訴。
判決指出,黃姓男子是在去年2月3日凌晨1時許,在國道一號南下346公里楠梓路段,被國道警方測速照相舉發超速,時速高達222公里,警方事後開出2萬4000元的罰單,並吊扣駕照3個月,但黃男辯稱車子當時借給朋友開,朋友說沒看到有警示標語,因此不服裁處提出申訴又被駁回,所以提起行政訴訟。
高雄地院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高速公路取締違規時需在300到1000公尺間,必須有明顯標示,這項規定是為了要求舉發機關於舉發時應遵守的事項,有強烈的誡命性,且《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立法目的是在於維護交通安全,非以處罰為目的,因此舉發機關在執行上應確實遵守配合、不可便宜行事。
法官查出,國道警方提供的設置明顯警告標示的相片是2021年1月22日上午1時所拍,與黃男違規時間2021年2月3日凌晨1 時36分不符,國道警方解釋,當天執勤員警確實有設置警示標誌,但沒拍照,不過因為每次警告標誌都是設在同樣位置,所以引用之前的照片。
法官認為黃男固然有超速違規的事實,但警方的舉發程序實有明顯瑕疵,因此撤銷黃男的處分,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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