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地方法院 。(圖/資料照)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楊姓女子駕駛自小客貨車違規併排停車占據慢車道,造成機車騎士與大客車發生車禍死亡,她認為與自己無關,自行離開現場,事後被依肇事逃逸及過致人於死等罪判刑,還被吊銷駕照、永久不得考領處分;楊女以處分過苛違反憲法比原則訴請撤銷該處分提出行政訴訟,屏東地院審理,以未違反比例原則及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駁回該訴訟。
楊姓女子駕駛自小客貨車,於2019年3月21日下午4時多,行經屏東市大連路與勝利東路口並停放該處外側車道,嗣陳姓婦人騎乘機車同向行駛在後,為閃避她車輛而與另李姓男子駕駛客車發生擦撞,陳婦人車倒地受傷,送醫搶救不治。
楊女未停留在現場等待員警到場或向警察機關報告,即逕自離去現場,被員警認原告有「肇事後致人死亡未依規定處置而逃逸」交通違規告發,裁罰吊銷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永久不得考領。
屏東地院審理,以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7條之1已經過修改,肇事致人死亡案件,受處分人經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執行已逾12年。二肇事致人重傷案件,受處分人經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執行已逾10年。三肇事致人受傷案件,受處分人經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執行已逾8年。四其他案件,受處分人經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執行已逾6 年。修法後對於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死傷而被裁處吊銷駕駛執照、終身不得考領之人,已提供於相當年限後,予肇事者重新考領駕駛執照之機會,更形兼顧其等之權益,駁回楊女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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