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在順利應徵後就辭掉原本的工作。(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文/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6日電
周姓女子去年5月間到保全公司應徵社區秘書獲錄取後辭掉原本工作,到職日前幾天卻接到保全公司電話,表示不缺人,周女提告求償。士林地院判決保全公司應賠償周女1萬餘元。
周女主張,她於去年5月4日到保全公司面試,應徵社區秘書職務,保全公司高姓總經理面試後表示錄取周女,要求周女同年5月29日至31日到賣場實習,並要她向原本任職的公司辦理離職手續。
周女表示,她後來收到保全公司的服裝儀容注意事項後,為公司業務需要而添購白色圓領T恤、黑色高跟鞋等,支出新台幣2000餘元,另向原公司請假3天,並提出自5月31日離職。
周女指出,沒想到保全公司竟於5月25日以無法接到新案場的理由,表示目前不缺人,隨即對周女到任就職事情置之不理,且否認兩造間成立僱傭關係。周女提告求償治裝費、請假費、1個月薪資4萬餘元。
保全公司表示,按照慣例,會在新案場的社區管理委員會確認錄取者符合社區需要後,才會發給錄取者錄取通知。而高男當時面試後,曾要周女先別離職,並沒有要求周女儘快辦理離職手續。
保全公司指出,周女為能順利通過面試,支出服裝費用,縱使未經錄取,這些服裝並非即無用處,何來損害。另外,兩造既未成立僱傭契約,即無期待薪資利益的損害。
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周女自面試起至被指派到案場實習等,顯然讓周女有相當理由相信兩造間僱傭契約確已成立,周女因此添購原本不需要購買的服裝,向原任職公司請假、提出離職申請等,有相當因果關係。
不過,周女已另外找到工作,同年6月16日開始上班,士院判決保全公司賠償周女服裝費用、請假薪資損失及6月1日到15日沒有工作的薪資損失合計1萬8000餘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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