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灣農林董事長林金燕被控賤賣轉投資公司股票案,因罪嫌不足獲不起訴。(示意圖/翻攝公司網站)
記者劉昌松/台北報導
前台灣農林公司董事長林金燕,涉嫌在2012、2013年間,先後現金增資寯大公司1.2億元、5000萬元,之後又分別以每股0.1元、1元的低價賤賣寯大股票,另外為了鞏固個人在農林的經營權,透過子公司收購股東委託書,涉嫌違反《證交法》非常規交易、《刑法》背信等罪,台北地檢署調查2年認為林女犯罪嫌疑不足,8日處分不起訴。
調查局北機站以及金管會證期局告發指出,林金燕從2006年到2019年間,擔任上市公司台灣農林(2913)的董事長兼總經理,並身兼農林百分之百持股的台林公司董事長,明知農林與台林共同投資的寯大公司虧損嚴重,卻在2012年2、5月間,以每股10元價格,現金增資1.2億元買進寯大股票,之後在10月31日以每股0.1元賣給特定人;2013年3月間,又再次現金增資5000萬元,同年10月又以每股1元賣掉。
林金燕否認藉高買低賣寯大股票掏空農林,她辯稱當時寯大突然發生財務危機,如果不救,一定會跳票,供應商一定會找上農林公司討債求償,因此農林董事會的態度是「無論哪種價格要賣掉寯大公司」。
檢察官調查,農林、台林內部都曾評估「若不繼續支持寯大公司,該公司恐有跳票、破產之疑慮,連帶影響整個集團之信用評等」,因此母親司不斷注資維持營運,並依當時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以10元作為股票最低發行面額,之後因寯大資產淨值是負數,為求出脫燙手山芋,才分別以0.1元、1元賣股,且確實紀載,查無不法。
至於林金燕被控涉嫌用台林公司款項,幫自己個人徵求委託書,鞏固經營權部分,則經調閱相關發票、匯款回條、備忘錄等資料,林金燕歷年來都是自行支付徵求委託書的費用,並沒有濫用台林資源的不法情事,因此最後將林所涉2部分案情都以罪嫌不足等理由,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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