夢碎!女控聯醫術前未驗孕害流產 術後感染切雙輸卵管終身不孕

▲▼手術,麻醉,醫生,外科。(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何姓女子怒控聯醫為盡術前說明與驗孕,害她被迫流產,更因術後沾黏嚴重,必須切除雙側輸卵管,導致終生不孕。(圖/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林冠吟/台北報導

北市一名何姓女子2015年因經痛問題前往聯合醫院就醫,卻被林姓婦產科醫師診斷為子宮肌瘤,懷孕之後肌瘤就能順利變小,未料再次回診後卻改判為子宮肌腺症,須手術切除,何女控告醫師未善盡術前告知風險與相關併發症等,更未妥善確認其是否已懷孕,導致其術後被迫流產,又因術後感染問題導致骨盆沾黏嚴重,必須切除雙側輸卵管而終生不孕,向醫師求償135萬元。台北地院審理後,判聯醫與醫師須賠償何女44萬餘元。

何女指控,2015年因經痛問題前往聯醫就診,卻被林姓婦產科醫師診斷為子宮肌瘤,開立黃體素調經,並告訴何女只要懷孕成功後,肌瘤就會自然變小,不需進行手術;不料後續回診,林姓醫師診斷後卻改判何女的病症並非子宮肌瘤,而為子宮肌腺瘤與左側卵巢巧克力囊腫,需進行手術治療。

何女當時已39歲高齡,但仍想懷孕生子,林姓醫師表示子宮肌腺症較不易受孕,何女為想要能夠順利懷上孩子,因而同意遵照醫囑進行手術切除,事後怒控林姓醫師未善盡術前風險與併發症等告知說明義務,更沒有確實確認她是否已懷有身孕,就連抽血確認都沒有即動手術,導致她在已懷孕的情況下接受手術,並於術後被迫流產。

後續,何女因術後感染等情形而產生發炎現象,再控林姓醫師在未給予妥善治療的情形下即令她出院,導致其骨盆腔發炎嚴重,進而導致輸卵管水腫、卵巢水腫與骨盆沾黏,更因沾黏嚴重必須將雙側輸卵管切除,至此無法懷孕,怒向聯醫與林姓醫師求償135萬元。而何女丈夫也連帶求償35萬元。

▲▼ 醫院,手術,病人,患者。(圖/取自免費圖庫Unsplash)

▲聯醫與林姓婦產科醫師則抗辯指出,何女在術前的麻醉同意書上,自行勾選為懷孕項目。(圖/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取自免費圖庫Unsplash)

庭審時,聯醫與林姓醫師向法官抗辯指出,一開始進行診療時,即告知何女為子宮肌腺瘤,而非子宮肌瘤,於術前的門診說明,也有確實向何女詢問最後一次月經時間,顯示其無懷孕,何況亦沒有醫療臨床常規要求婦產科醫師,於術前應告知病患予以避孕。

醫師主張,術前也將手術同意書與住院單等相關資料交給何女,請何女回家詳細閱讀,如有疑問可在術前提出詢問,同時告知何女應注意事項,其術後約1年內無法懷孕等事實。而何女自己在術前簽屬麻醉前評估表時,也自行勾選「無懷孕」之項目,醫師也僅是信賴和女所述。

不過台北地院審理後卻認為,何女曾向林姓婦產科醫師告知其有懷孕需求,顯見林對於何女有求子、生子計畫早有認知,因此認為林本應在術前確認何女在手術期間並未懷孕,並應告知何女在手術1年內傷口未完全癒合,若懷孕將增加子宮破裂之風險甚明,因而須暫停自然受孕計畫,但林姓醫師卻沒有為之,未善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應有疏失。

而在術前準備確認中,林姓醫師已對何女進行多項驗尿與抽血檢驗,卻僅憑何女口述,未以醫療測試方式確認何女是否已懷孕,即對何女進行子宮手術,難認林姓醫師有盡醫療上注意義務。

至於手術同意書等部分,同意書上並未記載術後可能的併發症等細節文字描述,無法判斷一般知識水準者能否依手術同意書知悉併發症之風險存在,而醫師也未告知何女有其他可能方案之選項,以供何女衡量利弊得失,難認已盡說明義務。

此外,林姓醫師術後並未替何女排除感染症狀等,即讓她出院,導致何女因骨盆反覆發炎、沾黏,最終必須切除雙側輸卵管,認定醫師有過失,判聯醫與醫師須賠償何女44萬餘元。

至於何女丈夫求償35萬元之部分,由於何女丈夫並未因何女病症而產生任何損害,因而駁回何女丈夫之相關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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