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地方法院 。(圖/資料照)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鄭姓男子向公路總局申請施工後,把車子停於科技執法路段,施工當天出動一台吊車、一台小貨車施工,事後小貨車卻接獲「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的罰單,他不服提出行政訴訟,行政法院判決撤銷該罰單,可上訴。
鄭姓男子駕駛自小貨車於2021年8月16日8時17分許,在屏東市復興北路北向路段,因有「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的違規情事,為警開單告發,罰款新臺幣900元。他以在科技執法路段,依法申請路權,施工作業,經公路總局潮州工務段授權合法使用該路段施工,且於申請時限內完成作業,配合施工車輛小貨車即駛離,未有超時占用之情事,聲明原處分撤銷。
屏東監理站以該路段道路路側確實繪有紅實線且清楚可辨,依法禁止臨時停車,鄭男既領有駕駛執照,對上開交通法規理應知悉;且「鄭男確實只向公路養護單位申請吊車之施工放停,並未一併向該主管機關申請系爭車輛亦需停放該路段之核准」,自難認有「函文所核准之吊車得擴張、包含至自小貨車亦得以停放道路」之適用,因此裁罰。
法院審理後認為,鄭男僅以一台小貨車緊鄰吊車停放,並停放在吊車前方,不會有遮蔽住吊車致後方追撞之情形,尚可認該貨車應係同供該次施工所用,且未因此過於擴大或招致交通危險。且未在申請時僅以吊車臨時使用該處路段為申請,被以未申請而使用禁止臨時停車路段開罰,即難認為有據,撤銷該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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