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公尺換5次車道沒打方向燈 吃5紅單罰6千!騎士提告吞敗

▲屏東地方法院             。(圖/資料照)

▲屏東地方法院 。(圖/資料照)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黃姓男子騎乘機車行經屏東市區不到200公尺,未打方向燈連續變換5次車道,被依一次一罰原則開了5張罰單,共罰6000元,他以依法得連續舉發需違規地點間有相當距離、違規時間相隔6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方得為之提出訴訟,法院審理以該相當距離、違規時間開罰條件,限於高速公路、快速道路或設站管制道路,駁回他訴訟,可上訴。

2021年7月8日12時58分36秒許至同日13時01分17秒,黃男騎車行經屏東市某道路,因有「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變換車道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被檢舉告發,由於有5次違規,警方連開5張告發單,每張1200元,共6000元。

他主張,他當日行經系爭路段時,因路旁有施工鐵圍籬、三角錐及臨停自小客車等障礙物影響通行,且該路段機車道狹小,為避免發生交通事故,方稍緊貼快慢車道分隔線直行,並無跨越分隔線之違規。又依法得連續舉發需違規地點間有相當距離、違規時間相隔6 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方得為之。當時前後時間僅約3分鐘,距離更僅有約200公尺,該路段復無其他路口,檢舉人之惡意檢舉顯與上開法規未符。監理站不察,逕以原處分對他裁罰,顯有違比例原則,原處分顯有違誤,應予撤銷。

法官審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連續舉發之限制( 即違規地點需相距6 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6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1個路口以上,始得連續舉發),固僅明定於超速、低於最低速限,或於高速公路、快速道路或設站管制道路違規態樣,方有適用;黃男違規既與超速、低於行車速限無關,且於一般道路發生而非高速公路等路段,原不在上開連續舉發規定適用之列,裁罰機關裁罰於法有據,駁回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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